证券代码:601668 证券简称:中国建筑 公告编号:2018-038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15 元(含税) A 股每股转增股份 0.4 股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条件流通股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18/6/28 - 2018/6/29 2018/7/2 2018/6/29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 2018 年 5 月 3 日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9,989,410,325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1 现金红利 0.215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4 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6,447,723,219.87 元,转增 11,995,764,130 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 41,985,174,455 股。 三、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条件流通股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18/6/28 - 2018/6/29 2018/7/2 2018/6/29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现金红利: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余普通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 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 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转增股本: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 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现已更名改制为“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股 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普通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个 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 2 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为人民币 0.215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 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 A 股普通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 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935 元。 (3)对于持有公司 A 股普通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R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 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93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 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 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普通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沪股通”), 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 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935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 自行判断是否应在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215 元。 (6)本次转增的资本公积来源为公司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不涉及扣税。 3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变动数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转增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非流通股) 257,707,008 103,082,803 360,789,811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流通股) 29,731,703,317 11,892,681,327 41,624,384,644 1、 A 股 29,731,703,317 11,892,681,327 41,624,384,644 三、股份总数 29,989,410,325 11,995,764,130 41,985,174,455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 41,985,174,455 股摊薄计算的 2017 年度每股收益为 0.756 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6498706 特此公告。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6 月 25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