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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电气: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7-11-16  

						证券代码:601727         证券简称:上海电气          编号:临 2017-080
公司债代码:122224       公司债简称:12 电气 02
可转债代码:113008       可转债简称:电气转债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17年7月31日,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

电气”或“公司” 或“甲方”)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向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7〕1390号),核准公司向上海电气(集团)总

公司(以下简称“电气总公司”)发行877,918,006股股份购买相关资

产,并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30亿元,具体详

见公司公告临2017-051号。截至2017年10月19日,公司实际收到本次

非公开发行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汇入的募集资金金

额为2,984,999,995.67元人民币(已扣除承销费用 14,999,999.98元人

民币)。2017年10月20日,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7)第968

号《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股)验资报告》。公司募集资金现存放于公司已开立的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外滩支行募集资金专户内(账号为
1001262129040525666)。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

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17年11月15

日,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外滩支行(以下简称“乙

方”)以及国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三方于

上海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

监管协议”)。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相关商业银行、财务顾问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

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1001262129040525666。截至2017年11月6日,专户余额为

2,984,999,695.67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以及支付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中介机构相关费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承诺募集资金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

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年修订)》、《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

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

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

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丙方指定的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

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加盖单位印章的对账单,

并抄送丙方(将对账单传真或寄送至丙方联系人处,下同)。乙方应

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
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工作人员。丙方更换工作

人员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

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更换工作人员不影响本

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自行或

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甲方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可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

情况下,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但该等操作必须符合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甲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因前述原因发生变动,

应及时通知丙方;甲方在现金管理操作到期后应及时转回甲方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并通知丙方。乙方对闲置的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无监管

义务。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

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印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

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上述《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特此公告。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