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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建工: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9-05-18  

						浙江甬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甬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称“《从业办法》”)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本所指派陈小放、巨瑞瑞律师出席贵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
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
以公告。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和《从业
办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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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
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4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公开发布了《宁波建工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
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
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
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
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现场会议于2019年5月17日下午13时3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
宁穿路538号公司总部5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徐文卫先生主
持。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年5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7日
9:15-15:00。


      经核查,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
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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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
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及网络出席会议的

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 20 人,代表股份 403,952,190 股,占贵公司股

份总数的 41.3851%。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

人员还有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经核查,上

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贵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各项提案、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关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非累计投票议案:

      1、关于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18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关于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6、关于公司2019年度银行贷款及授信担保总额相关事项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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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关于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

计的议案;

      8、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9、关于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

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特别决议案:序号8: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序号5、6、7、9;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序号7;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浙江广天日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然

人徐文卫先生、翁海勇先生、陈建国先生、卢祥康先生、陈宝康先生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其中,特别决议案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意见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其会议

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本次会议还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2018年度述职报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就上

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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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规定的程序,以现场记名方式进行表决,选举了2名股东代表和1名监

事进行计票和监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

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

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

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表决结果如下:

       1、 非累计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占出

                                   同意        反对     弃权     席会议有表决
 序号                议案名称
                                  (股)      (股)    (股)   权的比例(%)

           《关于2018年度董事
   1                            403,754,390   197,800     0         99.9510
           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关于2018年度监事
   2                            403,754,390   197,800     0         99.9510
           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关于2018年度报告
   3                            403,754,390   197,800     0         99.9510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2018年度财务
   4                            403,754,390   197,800     0         99.9510
            决算报告的议案》

           《关于2018年度利润
   5                            403,754,390   197,800     0         99.9510
               分配的议案》

           《关于公司2019年度
   6                            403,754,390   197,800     0         99.9510
           银行贷款及授信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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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额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公司2018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
   7                              6,444,390    197,800     0         97.0220
           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预计的议案》

           《关于聘请大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9      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 403,754,390     197,800     0         99.9510

           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

                      议案》



       2、 特别决议案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占出

 序号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席会议有表决

                                   (股)      (股)    (股)   权的比例(%)

   8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403,754,390   197,800     0         99.9510
                      的议案



       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均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核查,贵公司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已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贵公司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签署,会议决议已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贵公司董事签
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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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按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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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浙江甬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负 责 人:

                                                    卜未鸣




              浙江甬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

                                                    陈小放



                                                    巨瑞瑞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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