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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凯龙: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公司债券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2018-02-10  

						股票简称:美凯龙                                      股票代码:601828.SH
债券简称:15 红美 01                                  债券代码:136032.SH
债券简称:16 红美 01                                  债券代码:136490.SH
债券简称:16 红美 02                                  债券代码:136491.SH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发行人”)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5 红美 01,
债券代码:136032)、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
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6 红美 01、16 红美 02,债券代码:136490、136491)
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
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
及相关债项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相关债项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及《关于修改
<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经营范围进行变更,同时对《公司章程》中的
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拟变更经营范围。公司变更后经营范围为:为所投资
企业提供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商品信息咨询;为经营家居卖场提供设计规
划及管理服务,家具、建筑材料(钢材除外)、装饰材料的批发,并提供相关配
套服务。(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以上经营范围,以有
  权审批机关最终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鉴于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以及公司治理的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及公司发展需要,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经公司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经公司审批部
       部门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项     门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项目为
       目为准。                                 准。
       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   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
       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商品信息咨询;为   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商品信息咨询;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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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卖场提供设计规划及管理服务,家具、   经营家居卖场提供设计规划及管理服务,家
       建筑材料(钢材除外)、装饰材料的批发,    具、建筑材料(钢材除外)、装饰材料的批
       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涉及配额许可证管   发,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涉及配额许可
       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
       办理)(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规定办理) 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
 2.    董事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自公司境内    的董事会。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上市内资股挂牌之日起生效。               后生效。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 2018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
  登记手续。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已于 2018 年 2 月 8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受托
  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要求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并就发行人上述事
  项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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