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海发:监事会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2020-03-31
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现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1.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核心管理人员、业务骨干。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2.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
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
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成就。
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