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轮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2018-07-2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
实施情况
的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2018 年 7 月
重要声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接受招商轮船的委托,担
任招商轮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
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和充分了解本次交易行为的基础上,
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的核查意见。
本核查意见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交易各方提供。提供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保证资料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
遗漏,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
责任,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风险责任。
本核查意见仅供招商轮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本独立财务顾问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本次交易涉及实施情况事宜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核查意见中
列示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招商轮船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核查意见所做
出的任何投资决策所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独立财务
顾问提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招商轮船发布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文件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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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重要声明 ....................................................................................................................... 2
目 录 ........................................................................................................................... 3
释 义 ........................................................................................................................... 4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要 ............................................................................................... 7
二、本次发行股份情况 ............................................................................................... 7
三、本次交易相关决策过程及批准文件 ................................................................. 10
四、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 11
五、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 13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 13
七、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
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 14
八、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 15
九、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 15
十、备查文件及查阅方式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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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在本核查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上市公司、招
指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1872
商轮船、发行人
招商局集团 指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外运长航集团、外
指 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
运长航集团
长江航运集团 指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
招商局轮船 指 招商局轮船有限公司或招商局轮船股份有限公司
经贸船务/交易对方/
补 偿义 务主 体 /利 润 指 中国经贸船务有限公司
补偿承诺方
恒祥控股 指 恒祥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滚装 指 深圳长航滚装物流有限公司
长航国际 指 上海长航国际海运有限公司
经贸船务香港 指 中国经贸船务(香港)有限公司
拟 购买 资产 /标的 资 恒祥控股 100%股权、深圳滚装 100%股权、长航国际 100%
指
产 股权、经贸船务香港 100%股权
标的公司 指 恒祥控股、深圳滚装、长航国际、经贸船务香港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招商轮船向经贸船务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恒祥控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 指 股 100%股权、深圳滚装 100%股权、长航国际 100%股权、
产 经贸船务香港 100%股权
招商轮船为实施本次交易之目的,作为支付对价,向交易对
新增对价股份 指
方非公开发行的 A 股股份
本次交易自评估基准日(不含评估基准日当日)起至交割日
过渡期间 指
(含交割日当日)的期间
审议本次交易的招商轮船第五届第六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定价基准日 指
2017 年 9 月 1 日
评估基准日 指 2017 年 4 月 30 日
标的公司股东按照适用的法律规定的程序变更为招商轮船的
交割日 指
工商变更登记办理完毕之日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招商轮船与交易对方于 2017 年 9 月 1 日签署的《发行股份购
指
协议》 买资产协议》
招商轮船与补偿义务主体于 2017 年 9 月 1 日签署的《盈利预
《补偿协议》 指
测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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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永中和针对恒祥控股、CVLCC、深圳滚装、长航国际、经
贸船务香港和活畜运输公司出具的文号分别为
XYZH/2017BJA50306 、 XYZH/2017SZA40925 、
《审计报告》 指
XYZH/2017SZA40929 、 XYZH/2017HZA10158 、
XYZH/2017HZA10159 和 XYZH/2017HZA10160 的审计报告
的总称
信永中和向招商轮船出具的文号为 XYZH/2017SZA40931 的
《备考审阅报告》 指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2017 年 1-8 月备
考审阅报告》
中通诚于 2017 年 7 月 6 日出具的编号为“中通评报字
[2017]197 号”、“中通评报字[2017]198 号”、“中通评报字
《资产评估报告》 指
[2017]199 号”及“中通评报字[2017]200 号”《资产评估报告》
的总称
报告期 指 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 1-8 月
国务院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
委
国家工商局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务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家发改委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交通运输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登记结算上海分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公司
中信证券、独立财务
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顾问
招商证券、财务顾问 指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君合律师、法
指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律顾问
信永中和、会计师 指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通诚、评估师 指 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合同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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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发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非公开发行细则》 指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重组若干问题的规
指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定》
《财务顾问业务管理
指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办法》
《财务顾问业务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上市公
指
引》 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
元 指 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除另有说明,本核查意见中任何表格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
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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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要
本次交易方案为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经贸船务有限公司以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恒祥控股 100%股权、深圳滚装 100%股权、
长航国际 100%股权及经贸船务香港 100%股权。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招商轮船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
议公告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 60 个交易日招
商轮船股票均价的 90%,即 4.81 元/股。
2017 年 5 月 31 日,招商轮船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现金的方式派发股利 529,945,811.2 元(按
招商轮船 2016 年底全部已发行股份 5,299,458,112 股计算,每股派发现金股利 0.10
元(含税))。经除权、除息调整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为 4.71
元/股。根据调整后的发行价格,招商轮船向经贸船务发行股份的数量为 761,453,821
股。
2018 年 3 月 26 日,招商轮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每股派发现金股利 0.035 元(含税);2018 年 6 月
22 日,招商轮船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
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同意上述分配方案。2017 年年度分红的除息日为
2018 年 7 月 13 日,因此,本次新增对价股份的发行价格由 4.71 元/股相应调整为
4.675 元/股,发行股数由 761,453,821 股调整为 767,154,545 股。
除上述公司2016年度及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外,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
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本
次新增对价股份的发行价格将按照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二、本次发行股份情况
(一)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
考价的 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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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
告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均
价的 90%,即 4.81 元/股。
2017 年 5 月 31 日,公司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以现金的方式派发股利 529,945,811.2 元(按公司
2016 年底全部已发行股份 5,299,458,112 股计算,每股派发现金股利 0.10 元(含
税))。经除权、除息调整后,本次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为 4.71 元/股。
2018 年 3 月 26 日,招商轮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每股派发现金股利 0.035 元(含税);2018 年 6 月
22 日,招商轮船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
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同意上述分配方案。2017 年年度分红的除息日为
2018 年 7 月 13 日,因此,本次新增对价股份的发行价格由 4.71 元/股相应调整为
4.675 元/股。
除上述公司2016年度及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外,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
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本
次新增对价股份的发行价格将按照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二)发行种类及面值
本次交易中拟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 A 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
民币 1.00 元。
(三)发行数量及发行对象
本次交易中拟购买资产作价 358,644.75 万元。依照发行价格,本次新增对价
股份的发行数量为 745,623,180 股(经贸船务确认新增对价股份中少于 1 股的部分
自愿放弃),根据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调整后的发行价格,本次新增对价股份
的发行数量为 761,453,821 股(经贸船务确认新增对价股份中少于 1 股的部分自愿
放弃),根据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调整后的发行价格,本次新增对价股份的发
行数量为 767,154,545 股(经贸船务确认新增对价股份中少于 1 股的部分自愿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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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招商轮船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
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新增对价股份的发行数量将根据本次新增对价股份的
发行价格的调整而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股份的对象为经贸船务。
(四)股份锁定情况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贸船务通过本次收购获
得的新增对价股份的锁定期为新增对价股份登记至经贸船务名下之日起 36 个月。
但前述锁定期届满之时,如因未能达到《补偿协议》约定而导致经贸船务须向招
商轮船履行股份补偿义务且该等股份补偿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的,上述锁定期延长
至经贸船务在《补偿协议》项下的股份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本次收购完成后 6
个月内如招商轮船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或者本次收购完
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的,经贸船务持有新增对价股份的锁定期自
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经贸船务在上述锁定期内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衍生取
得的招商轮船股份,亦遵守上述约定。
(五)过渡期安排
如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实现盈利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净资产增加,则盈利部分
或净资产增加部分归招商轮船所有;如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内发生亏损或其他原
因而减少净资产,则亏损或其他原因而减少的净资产部分对应的等额金额由经贸
船务在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三十(3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向招商轮船补偿。
为确定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的损益情况,在交割日后 6 个月内由招商轮船确
定的并经经贸船务认可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的
损益进行审计,并出具过渡期间损益专项审计报告。为确定前述损益金额,双方
同意若交割日为当月 15 日(含 15 日)之前,则过渡期间损益审计截止日为上月月末;
若交割日为当月 15 日之后,则过渡期间损益审计截止日为当月月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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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交易相关决策过程及批准文件
本次重组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列示如下:
(一)招商轮船已履行的程序
1、2017 年 9 月 1 日,招商轮船召开第五届第六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与
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2、2017 年 9 月 28 日,招商轮船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
批准了本次交易,并批准招商局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
份;
3、2017 年 10 月 27 日,招商轮船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补充审计、审阅相关报告等议案。
(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已履行的程序
1、2017年8月14日,经贸船务股东中外运长航集团作出股东决定,同意经贸
船务与发行人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补偿协议》;
(三)本次交易已经国务院国资委批准
1、2017年9月15日,国务院国资委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了备案;
2、2017年9月25日,国务院国资委批准本次交易方案;
(四)本次交易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2018年2月2日,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招商局能源运输
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经贸船务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8]221号),本次交易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五)本次交易已取得国家发改委境外投资项目备案
2018年3月13日,招商轮船收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境外投资项目备
案通知书》(发改办外资备[2018]169号),对招商轮船增发股份收购恒祥控股有
限公司及中国经贸船务(香港)有限公司100%股权项目予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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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次交易已取得商务部境外投资项目备案
关于收购中国经贸船务(香港)有限公司涉及的国家商务部境外投资备案程
序已于2018年6月12日备案通过。
关于收购恒祥控股有限公司涉及的国家商务部境外投资备案程序已于2018年
6月28日备案通过。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履行了法定的决策、审
批、核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
四、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购买资产的过户情况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为恒祥控股100%股权、深圳滚装
100%股权、长航国际100%股权及经贸船务香港100%股权。
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经贸船务应当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或双方一致同意的其他日
期内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及标的公司章程的约定办理将标的股权变更至招商轮船
名下的相关手续。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恒祥控股、深圳滚装、长航国际和经
贸船务香港就股东变更事宜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变更完成后,招商轮船
持有全部标的资产100%的股权,恒祥控股、深圳滚装、长航国际及经贸船务香港
成为招商轮船的全资子公司。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项下的购买资产已办理完成过户,
该等资产过户行为合法、有效。
(二)新增股本验资情况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 XYZH/2018SZA40721 号《验
资报告》,认为:
“经我们审验,截至 2018 年 7 月 13 日止,贵公司已收到恒祥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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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股权、深圳长航滚装物流有限公司 100%股权、上海长航国际海运有限公司
100%股权及中国经贸船务(香港)有限公司 100%股权。根据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
公司出具的中通评报字中 [2017]197 号、198 号、199 号、200 号评估报告,恒祥
控股有限公司 100%股权股权评估值为 207,067.04 万元,深圳长航滚装物流有限公
司 100%股权股权评估值为 82,044.53 万元,上海长航国际海运有限公司 100%股权
股权评估值为 68,452.79 万元,中国经贸船务(香港)有限公司 100%股权股权评
估值为 1,080.39 万元,经交易双方友好协商,本次交易中拟购买资产作价合计为
358,644.75 万元,由贵公司发行 767,154,545 股作为交易对价。
同时我们注意到,贵公司本次增资前的股本为人民币 5,299,458,112 元,业经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 XYZH/2015SZA40056 号
《验资报告》。截至 2018 年 7 月 13 日止,贵公司变更后的累计股本金额为人民币
6,066,612,657.00 元。”
(三)新增股份登记事宜的办理状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19 日出具的
《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招商轮船已于 2018 年 7 月 19 日办理完毕本次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的新增股份登记申请。
(四)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主要包括:
1、公司尚需就本次交易涉及的注册资本、公司章程修订等事宜办理工商变更
登记或备案手续;
2、本次交易过程中,相关方签署了多项协议,出具了多项承诺,对于协议或
承诺期限尚未届满的,需继续履行;对于履行协议或承诺前提条件尚未出现的,
需视条件出现与否,确定是否需要实际履行;
3、公司尚需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就本次交易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交易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承诺全
面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上述后续事宜的办理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实质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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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碍。
五、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发生相关实际情
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包括标的资产的权属情况及历史财务数据、相关盈利预测
或者管理层预计达到的目标等)存在差异的情况。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
整情况
(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交易过程中,招商轮船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如下:招商轮船董事会 2017 年 10 月 16
日收到公司独立董事冯道祥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冯道祥先生因个人原因,
申请辞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招商轮
船董事会于 2018 年 3 月 26 日收到公司董事王永新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王
永新先生因工作调整变动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及董事会下设专
门委员会委员职务;招商轮船董事会于 2018 年 6 月 8 日收到公司董事姚平递交的
书面辞职报告,姚平先生因到达退休年龄,申请辞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副
董事长及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
招商轮船于 2017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权忠
光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招商轮船于 2018 年 6 月 22 日召开 2017 年
年度股东大会选举宋德星先生和王志军先生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招商轮船董事会于 2018 年 1 月 24 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黄涌泉先生书面辞职
报告,黄涌泉先生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招商轮船
董事会于 2018 年 5 月 31 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李甄先生书面辞职报告,李甄先生
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二)标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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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交易过程中,各标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如下:
1、恒祥控股
2018 年 7 月 18 日,恒祥控股做出内部决议,方斌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并选举
李佳杰为恒祥控股董事。
2、深圳滚装
2018 年 4 月 5 日,深圳滚装做出内部决议,决定免去王人地董事职务,并选
举张爱国为深圳滚装董事。
3、长航国际
2018 年 2 月 28 日,长航国际做出内部决议,同意周斌不再担任总经理职务,
并选举徐自涛为长航国际总经理。
2018 年 6 月 28 日,长航国际做出内部决议,同意周斌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并
选举徐自涛为长航国际董事。
2018 年 6 月 29 日,长航国际做出内部决议,同意公司安全总监赖永彪改任副
总经理兼安全总监。
4、经贸船务香港
2018 年 7 月 18 日,经贸船务香港做出内部决议,李甄、李京不再担任董事职
务,并选举张金提、李佳杰为经贸船务香港董事。
除此之外,未来若涉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调整时,上市公司
将在遵循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履行
必要审批程序、信息披露义务和报备义务。
七、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
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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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截至本核查意见出
具之日,没有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
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八、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本次交易过程中,相关方签署了多项协议,出具了多项承诺,对于协议或承
诺期限尚未届满的,需继续履行;对于履行协议或承诺前提条件尚未出现的,需
视条件出现与否,确定是否需要实际履行。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交易各方均正常
履行相关协议及承诺,未出现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九、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标的资产已完成过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证券发行登
记等事宜已办理完毕,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不存在差异;相关协议及
承诺已切实履行或正在履行中;重组实施过程中,未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
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亦未发生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二)在交易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承诺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
相关后续事宜的办理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招商轮船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及相关股份上市
的基本条件,股权分布具备上市条件,本独立财务顾问同意推荐招商轮船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十、备查文件及查阅方式
(一)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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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经贸船
务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21 号);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3、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新增股份已登记托管的书面
确认文件;
5、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
6、本次交易对方的相关承诺函和声明函。
(二)备查地点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展路 777 号中外运上海大厦 7 楼
联系电话:0755-28597361,021-68301260
传真:021-68301311
联系人:孔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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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屈耀辉 周江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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