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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招商轮船:关于关联方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2019-02-22  

						证券代码:601872         证券简称:招商轮船     公告编号:2019[018]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联方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
                       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

带责任。



   ●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的认购对象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法人招商局轮

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局轮船”),其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及与公司签订《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构成关联交易。
   ●   公司在过去 12 个月内与招商局轮船之间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18 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
施指引》规定的重大关联交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30 日发布的《关于继续向关联方借款的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
2018[076]。
   ●本次交易尚待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

院国资委”)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其他监管部门的批准或核准
(如需)后方可实施。


                                   1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21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公司拟向包括公司控股股东招商局轮船在内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不超过十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数量不超过

1,213,322,531 股(含 1,213,322,531 股,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410,000 万元。招商局轮船与公

司于 2019 年 2 月 21 日签署了《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

局轮船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

称“《认购协议》”),承诺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股份,认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贰拾亿元(200,000 万元)。由于

招商局轮船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持有公司 A 股股份比例为 41.39%,

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关联法人,招商局轮船直接参与并认购公司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公司在过去 12 个月内与招商局轮船存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规

定的重大关联交易,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30 日发布的

《关于继续向关联方借款的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18[076]。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介绍

    招商局轮船注册日期为 1992 年 2 月 22 日。注册资本为 70 亿元。

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118 号招商局中心招商局大厦五层 A

区。法定代表人为李建红先生。招商局轮船是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的

                               2
全资子公司,主要从事:国内、外水上旅客和货物运输、国内、外码

头、仓库及其车辆运输、国内、外拖船和驳船运输业务的投资和管理;

船舶和海上石油钻探设备的修理、建造和买卖业务;交通运输各类设

备、零配件、物料的销售和采购供应业务及其他贸易业务;国内、外

船舶的客货各项代理业务的投资和管理;水上及陆上建筑工程的建造

业务;金融、保险、信托、证券、期货行业的投资和管理;为旅客服

务的有关业务;其他投资业务;同石油开发有关的各项工程业务及后

勤服务业务;海上救助、打捞和拖船业务;各位船舶、钻井平台和集

装箱的检验业务;在内地拓展国家有专项规定的业务按国家有关规定

办。(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7 年末,招商局轮船的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693,838,199,114.42 元,

归母净利润人民币 17,444,913,806.58 元。

    (二)关联关系

    招商局轮船截至目前持有本公司 41.39%的股份,是本公司的控

股股东,关联关系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修订)》

第 10.1.3 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本公司关联方。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本次关联交易拟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公司股票,合计不超过

1,213,322,531 股(含 1,213,322,531 股)。根据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

法人招商局轮船签署的《认购协议》,招商局轮船拟以现金方式一次

性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认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贰拾

                                3
亿元(200,000 万元)。若公司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董事会决议日

至发行日期间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的,则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及招商局轮船认购股票数量

将做相应调整。招商局轮船最终认购股份数量以招商局轮船实际认购

金额除以公司最终股份发行价格计算得出。

    (二)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原则和方法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的

首日,发行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不含定价

基准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

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且不低于公司发行前最近一期末经

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机构要求,由公司董事会或相关授权人士

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在上述发行底价的

基础上接受市场询价,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

原则确定。招商局轮船将不参与市场询价过程,但接受市场询价结果,

其认购价格与其他发行对象的认购价格相同。

    若公司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因分红、送

股、转增等原因导致股份或权益变化时,则发行数量将根据每股发行

                              4
价格调整而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一)《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1、本次非公开发行

    公司拟向包括公司控股股东招商局轮船在内的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不超过十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数量不超过

1,213,322,531 股(含 1,213,322,531 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410,000 万元。

    2、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期

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九十且不低于公司发行前最近一期末经

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在该 20 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

的交易价按经过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若公司在截至定价基

准日最近一期末经审计财务报告的资产负债表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

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上述

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每股净资产值将进行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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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机构要求,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

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在

上述发行底价的基础上接受市场询价,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

况,遵循价格优先原则,协商合理确定。招商局轮船不参与市场询价

过程,但承诺接受市场询价结果,认购价格与其它发行对象的认购价

格相同。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

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发行价

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招商局轮船承诺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认

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贰拾亿元(2,000,000,000)。最终认购股份

数量以招商局轮船实际认购金额(以下简称“认购价款”)除以公司

最终股份发行价格计算得出。

    3、认购金额支付和股份交付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获中国证监会正式核准后,招商局轮

船应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主承销商向其发送的《认购及缴款通知书》

的要求,在该通知确定的缴款日前一次性将认购价款划入为本次非公

开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

    公司应在招商局轮船按约定足额缴付认购资金后,将其认购的股

份通过股份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系统记入招商局轮船名下,以实现股

份的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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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股票锁定期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的三十六个月内招商局轮船不得

上市交易或以任何方式转让任何本次认购的新发行股份。

    5、协议的成立与生效

    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

并在如下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1)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批准本协议及本次非公开发行。

    (2)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协议及本次非公开发行。

    (3) 公司非关联股东已在公司股东大会上批准豁免招商局轮船

就本次非公开发行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项下以要约方式

收购公司股份的义务。

    (4) 本次非公开发行已经获得所有需要获得的政府部门的同

意、许可或批准,包括但不限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

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6、违约责任

    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约定条款的,即

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天计算,一天的

违约金为本协议约定认购价款的万分之一,违约金应在公司向招商局

轮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同时违约方还应当负

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

    上述损失的赔偿及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违约方继续履行协议,守

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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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因包括中国证监会在内的监管机构对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方

案进行调整而导致本协议无法实际或全部履行,则不构成公司的违约

事项,公司无需因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公司应在上述情形发生之

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退还招商局轮船已缴付的认购价款加算中国

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本协议项下约定的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宜如未获得公司

或/和招商局轮船的股东大会及或类别股东大会(或其他有权机构)

审议通过;或/和国务院国资委核准;或/和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

核准的,不构成公司或/和招商局轮船违约,任何一方不需向对方承

担违约责任或任何民事赔偿责任,但因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出现

前述情形的除外。双方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最大努力促成本次非公开

发行 A 股相关的内外部审议、核准或许可事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

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

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

抗力造成的损失。

    (二)履约安排

    招商局轮船近三年财务状况良好,公司董事会认为,招商局轮船

支付能力良好,支付认购款项风险可控。

五、关联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面临行业下一轮发展的机遇与挑战,上市公司将继续围绕油、散、

气、特结合的专业化管理平台,不断提升战略管理和经营投资水平,

持续强化上市公司竞争力,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利于巩固和保持 VL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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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 VLOC 船队的世界领先地位,提升油轮船队质量及效益,整合干

散货船队,巩固滚装运输业务国内领先的市场地位,力争成为世界一

流的综合航运服务商。

六、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表决和关联董事回避情况

    2019 年 2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

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等相关议案。在

该等议案中涉及到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关联董事宋德星先生、王志

军先生均回避了表决。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张良先生、曲毅民先生、吴树雄先生、权忠光先生

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阅,并同意将

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张良先生、曲毅民先生、吴树雄先生、权忠光先生

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发表如下意见: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有关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7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18 修订)》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会形成同业竞争,关

联交易价格确定的标准合理、公正,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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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商局轮船有限公司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实施细则(2017 年修订)》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公司未来的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

非公开发行的相关事项尚需经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其他监管部门的批准或核准(如需)后方

可实施。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公平、合

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审

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公

司关联董事就相关的议案表决进行了回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审计委员会意见

    2019 年 2 月 21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的议案》,审

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公平、合理,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非公开发

行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公司关联董事就相关的议案

                               10
表决进行了回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

该议案的内容。

七、关联交易情况说明

    公司在过去 12 个月内与招商局轮船之间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18 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

施指引》规定的重大关联交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30 日发布的《关于继续向关联方借款的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

2018[076]。截至本公告日,上述关联交易已经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已与关联方签订并履行关联交易协议。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次会议决议;

    3、公司与招商局轮船签署的《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与

招商局轮船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4、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5、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6、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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