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泰电器: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8-06-13
证券代码:601877 证券简称:正泰电器 公告编号:临 2018-030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正泰电器股份
有限公司向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6]3031 号)核准,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泰电器”或“公司”)
由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采用余额包销方式向特定
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48,009,101 股,每股作价人民币 17.58 元,共
募集资金 436,000.00 万元,坐扣承销费用 3,100.00 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432,900.00 万元,
已由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于 2017 年 1 月 24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会计
师费、股权登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34.80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
额为 432,865.2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
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7〕27 号)。
2017 年 5 月,本公司将上述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对应的增值税
进项税额 1.97 万元进行了抵扣,并调增资本公积 1.97 万元,相应增加了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经此调整,上述募集资金净额为 432,867.17 万元。
二、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情况
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19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
投项目的议案》,2018 年 5 月 28 日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根据该议
案,公司同意从 2016 年度重大资产重组募集资金项目中变更 177,349.79 万元用于国内地面
式光伏电站项目、国内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及国内居民分布式项目等新项目建设。相关内容
详见公司 2018 年 4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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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编号:临 2018-017)。
三、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行名称 账号 存储金额(元)
包头市正泰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温州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303212010000245452 0
黄石杭泰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温州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303212010000245644 0
大安正泰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温州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303212010000247463 0
京山县杭泰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温州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303212010000246100 0
嘉鱼县杭泰电力有限公司 温州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303212010000245572 0
晋中浙泰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温州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303212010000245586 0
衢州杭泰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温州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303212010000245720 0
武汉市杭翔泰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温州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303212010000245733 0
寿阳县浙泰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温州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303212010000245630 0
忻州杭泰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温州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303212010000245716 0
武汉云泰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温州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303212010000245819 0
郑州杭泰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温州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303212010000245973 0
长沙泰杭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温州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303212010000245702 0
四、五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要求, 2018 年 6 月 11 日,公司、浙江正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正泰新能源”)、项目实施主体公司、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温州民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温州民商行”)及独立财务顾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
泰君安”)签订了《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浙江正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各项目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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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方:温州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戊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戊方”)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丁、戊五方经协商,达成如
下协议:
丙方已在丁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资金将用于新增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乙、丙、丁四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戊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戊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
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戊方的调查与查询。戊方每半
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丙方授权戊方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杜惠东、刘向前可以随时到丁方查询、复印丙
方专户的资料;丁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丁方查询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戊方
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丁方查询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
绍信。
丁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乙、丙各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
抄送戊方(将对账单传真或寄送至戊方联系人处,下同)。丁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
丙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丁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
件方式通知戊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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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戊方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丁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联系方式书面通知更换后的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丁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乙方、丙方或戊方出具对账单或向戊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戊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乙、丙各方可以主动或在戊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戊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本协议自甲、乙、丙、丁、戊五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
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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