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泰电器: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8-09-11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
告[2016]22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
年修订)(“《上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
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金杜”)接受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委
托,就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2. 公司 2018 年 8 月 15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及涉及相
关议案内容的公告;
3. 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17 日公告的《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4. 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30 日公告的《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
金杜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
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15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浙江
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浙江正泰
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法人股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
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
证 , 现 场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16 人 , 代 表 股 份 数 为
1,297,440,4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3060%;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投票的股东共 149 人,代表股份数为 112,285,8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5.2191%。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65 人,合计代
表股份数为 1,409,726,2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5251%。金杜认为
上述参会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金杜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
方式,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通过了下列议案:
1. 《关于公司 2018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2.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上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等相关事宜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下接签字盖章页)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范启辉
陈 盼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