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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商证券:非公开发行2016年第一期次级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16年度)2017-06-30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6 年第一期次级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16 年度)



债券简称:16 浙商 01                                                     债券代码:145119




                            (杭州市杭大路 1 号)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2016 年第一期次级债券
                          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016 年度)




                                    受托管理人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签署日期:2017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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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声明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
来源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发行人”或“公司”)对外
公布的 2016 年度报告等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发行人提供的证明文件以及第
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民生证券所作的承诺
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者不作为,民生
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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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声明 ................................................................................................................ 1

第一章 本期次级债券概况 .............................................................................. 4

第二章 发行人 2016 年度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 6

第三章 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9

第四章 本期次级债券担保人情况...............................................................10

第五章 债券利息偿付情况 ............................................................................11

第六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况...............................................................12

第七章 负责处理与公司债券相关事务专人的变动情况 ......................13

第八章 其他事项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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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本期次级债券概况


      一、核准文件和核准规模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 2016 年 8 月 26 日、2016 年 9 月 12 日召开了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在已授权额度内滚动发行次级债的议案》,合计授权总额 75 亿元余额内滚动发行
次级债券。


      二、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6 年第一期次级债
券,简称“16 浙商 01”。

     (二)债券性质:本期次级债券是证券公司次级债券,是由公司向机构投资
者发行的、清偿顺序在普通债之后的有价证券。

     (三)债券规模:10 亿元。

     (四)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 5 年,在债券存续期第 3 年末附设发行人赎
回权。

     (五)计息期限:2016 年 10 月 31 日至 2021 年 10 月 30 日。若发行人在债
券存续的第 3 年末行使赎回权利,则计息期间为 2016 年 10 月 31 日至 2019 年
10 月 30 日.

     (六)票面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 3.63%,单利按年计
息,不计复利。前 3 年票面利率采用固定利率,发行利率通过簿记招标的方式招
标决定,并在前 3 年固定不变;发行人有权于本次级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
前的第 30 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场所发布关于是否行使赎回
选择权的公告。若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权,则该品种次级债券将被视为第 3 年全
部到期,若发行人未行使赎回权利,则该品种次级债券将继续在第 4 年至第 5
年存续,且从第 4 个计息年度开始,后 2 个计息年度的票面年利率在初始发行利
率的基础上提高 300 个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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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本期债券到
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八)付息日:2017 年至 2021 年,每年的 10 月 31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
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息。若发行人
在债券存续的第 3 年末行使赎回权利,则付息日为 2017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10
月 31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
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九)兑付日:2021 年 10 月 31 日。若发行人在债券存续的第 3 年末行使
赎回权利,则到期日为 2019 年 10 月 31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
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

     (十)发行对象:符合《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证券公司次级债券机构投资者,且不超过 200 名。

     (十一)担保情况:本期次级债券无担保条款。

     (十二)评级情况:本期次级债券主体评级 AA+,评级展望为稳定;债券
评级为 AA。

     (十三)债券受托管理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四)发行方式:本期次级债券以非公开方式在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交易场所向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定价发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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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发行人 2016 年度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ESHANG SECURITIES CO., LTD.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成立日期:2002年5月9日
       注册资本:3,000,000,000.00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38442972K
       邮政编码:310007
       电话:0571-87901967
       传真:0571-87901030
       互联网址:www.stocke.com.cn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
  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代销金融产品。


        二、发行人 2016 年度经营情况
        1、营业收入构成
                                                                                    单位:万元
                                2016 年                           2015 年
      类别                         占营业收入比重                    占营业收入比重     同比增减
                        金额                              金额
                                          (%)                             (%)
证券经纪业务          136,599.07             29.73%     266,386.48             43.04%     -48.72%
自营投资业务           25,878.60              5.63%      45,136.46              7.29%     -42.67%
资产管理业务           57,630.96             12.54%      63,170.99             10.21%      -8.77%
投资银行业务           45,235.70              9.84%      28,928.09              4.67%     56.37%
融资融券业务          117,315.91             25.53%     171,689.60             27.74%     -31.67%
直接投资业务            2,012.04              0.44%         739.36              0.12%    172.13%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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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业务              130,620.16             28.43%      121,949.69           19.70%       7.11%
总部后台及其他        -55,798.53            -12.14%      -75,424.58          -12.19%      -29.46%
合并抵消                    -3.61              -0.00%     -3,685.77           -0.60%      -99.90%
合计                  459,490.30           100.00%       618,890.32             100%      -25.76%

        本期较上年同期,证券经纪业务、自营投资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均下降超过
  30%,于此同时投资银行业务增长 56.37%,直接投资业务增长 172.13%。由于证
  券经纪、投资银行及融资融券与证券市场行情具有较强的联动性,本期市场行情
  较 2015 年有较大的回落,市场交易量下降、资产市值缩水,使得证券经纪业务、
  自营投资业务等收入下降。另一方面,债券发行市场热度上升,使得投资银行业
  务收入快速增长。总体而言,报告期内公司的营业收入变动趋势与证券市场行情
  的变动趋势基本一致。
        2、营业收入、成本、费用、现金流等项目变动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 年         2015 年         同比增减          重大变动情况说明
   营业收入         459,490.30      618,890.32       -25.76%
   营业支出         296,935.64      367,309.33       -19.16%
                                                                主要是本年实行营改增及收入下
营业税金及附加       9,602.83       30,777.95        -68.80%
                                                                降所致
   管理费用         193,921.56      244,594.03       -20.72%
                                                                主要是本期代理买卖证券现金净
经营活动产生的
                   -589,124.74      363,997.29       -261.85%   流出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净减
 现金流量净额
                                                                少额大幅增加所致
投资活动产生的                                                  主要是 15 年浙商资本对旗下子公
                    -18,801.88      -6,076.51        209.42%
 现金流量净额                                                   司现金投资较多
筹资活动产生的                                                  主要是 15 年发行债券筹资较多,
                    69,961.85       910,187.05       -92.31%
 现金流量净额                                                   本期陆续偿还



        发行人坚决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监管部门要求,积极进取,全面开拓各
  项业务,不断进行业务和机制创新,为各类客户提供优质、规范、高效的投融资
  工具和专业化、个性化的投资理财服务,深化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加强合
  规建设和过程管理。面对复杂严峻、充满挑战和机遇的市场环境下,发行人严格
  实施既定的战略方针,全面有序推进和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资产总额 537.37 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权益 95.65 亿元,全年累计实现营业收入 45.95 亿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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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 12.41 亿元。

三、发行人 2016 年度财务状况
     发行人 2016 年度财务报告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
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17]2335 号)。
     发行人 2016 年度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项目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合计                                53,737,245,553.09           55,490,018,737.54
  负债合计                                44,171,746,651.36           47,040,902,477.7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9,565,498,901.73            8,444,235,955.35
  少数股东权益                                               --             4,880,304.48
  所有者权益合计                           9,565,498,901.73            8,449,116,259.83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项目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营业总收入                               4,594,902,987.59            6,188,903,157.42
  营业利润                                 1,625,546,611.48            2,515,809,846.96
  利润总额                                 1,643,219,655.04            2,525,081,485.76
  净利润                                   1,240,999,462.08            1,834,338,303.7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240,892,309.04            1,834,457,999.29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项目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5,891,247,386.88            3,639,972,892.94
  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188,018,762.91               -60,765,148.82
  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699,618,511.49           9,101,870,466.73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5,379,136,718.68           12,681,445,21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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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一、本期次级债券募集资金情况
     本期次级债券实际发行规模为人民币 100,000 万元。根据《浙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6 年第一期次级债券募集说明书》,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扣除
发行费用后,将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


      二、本期次级债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严格按照《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6 年第
一期次级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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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本期次级债券担保人情况

     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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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债券利息偿付情况

     本期次级债券于 2016 年 10 月 31 日正式起息。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
不计复利。本期债券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
次级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7 年至 2021 年,每年的 10 月 31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
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息。若发行人
在债券存续的第 3 年末行使赎回权利,则付息日为 2017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10
月 31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
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本期债券尚未到付息日。敬请投资者及时关注后续付
息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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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况

     2016 年度内,本期次级债券未出现需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之事项,未召开
债券持有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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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负责处理与公司债券相关事务专人的变动情况

     2016 年度,发行人负责处理与公司债券相关事务的专人未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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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其他事项


      一、发行人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


      二、发行人涉及的未决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涉及的未决诉讼或仲裁事项:

     (一)浙商期货与湖州金泰及其实际控制人潘建华债券回售纠纷

     2012 年 7 月 13 日,浙商期货认购湖州金泰非公开发行 2012 年中小企业私
募债债券,根据湖州金泰《非公开发行 2012 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募集说明书》和
《担保函》等有关规定,浙商期货有权选择在该债券第 2 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
2014 年 7 月 10 日)将持有的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湖州金泰。2014 年 6
月 19 日,浙商期货选择在 2014 年 7 月 10 日将持有的债券全部回售给湖州金泰。
湖州金泰未在 2014 年 7 月 10 日向浙商期货兑付本金和利息。浙商期货于 2014
年 10 月 29 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提起仲裁申请,
请求裁决湖州金泰向其支付债券本金 650 万元、利息 71.5 万元,并自 2014 年 7
月 11 日起每天按 721.5 万元的万分之二点一向浙商期货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同时,请求裁决潘建华对湖州金泰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贸仲已于 2014 年
11 月 14 日受理。贸仲于 2015 年 6 月 5 日作出《裁决书》 [2015]中国贸仲京(沪)
裁字第 091 号),主要裁决内容包括:1)确认湖州金泰应向浙商期货支付本案
债券本金 650 万元,利息 71.5 万元(合计 721.5 万元)以及因逾期支付本金给浙
商期货造成的损失;2)潘建华对湖州金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
案仲裁费 96,985 元,由湖州金泰、潘建华承担。由于浙商期货已全额预缴本案
仲裁费,故湖州金泰、潘建华应直接向浙商期货支付其应承担的本案仲裁费
96,985 元。2015 年 8 月 19 日,浙商期货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
行上述裁决。2015 年 9 月 7 日,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湖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执行案件通知书》([2015]浙湖执民字第 77 号),决定立案
受理浙商期货前述强制执行申请。2015 年 11 月 25 日,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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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作出《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浙湖执民字第 77-2 号),
裁定终结上述执行程序,待湖州金泰、潘建华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
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被执行人湖州金泰尚在破产重整过程中,重整方案或
者清算方案尚未确定,浙商期货系湖州金泰的普通债权人;如湖州金泰、潘建华
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浙商期货可以请求法院恢复执行。上述案件标的额相对
于发行人的净资产及盈利能力,数额较小,浙商期货已就上述案件本金全额计提
了减值准备,该案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浙商资管与东飞马佐里纺机有限公司、江苏东达集团股份公司及盐
城东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2 东飞 02”债券纠纷

     2013 年 3 月 21 日,浙商资管管理的“汇金增强聚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从深
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买入私募债“12 东飞 02”10 万张,金额 1,000 万
元,该债券期限 2 年,到期日为 2015 年 3 月 21 日。债券到期日,该债券债务人
“东飞马佐里纺机有限公司”未兑付本息。2015 年 9 月 16 日,浙商资管作为产品
管理人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一(债务人:东
飞马佐里纺机有限公司)、被告二(债券担保人:江苏东达集团股份公司)、被
告三(债券担保人:盐城东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共同偿付公司产品
项下 1,000 万债券本息 1,095 万元,并支付违约期间利息 605,657.53 元;2、浙商
资管有权以江苏东达名下位于盐城市区规划双元路南、人民路两侧的宗地编号为
盐国用(2014)第 607468 号土地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及其上的在建工程折价或者
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本案各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5 年 9 月
23 日,浙商资管已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受理通知书。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浙商资管与东飞马佐里纺机有限公司、江苏东达集团
股份公司及盐城东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2 东飞 02”债券纠纷,已于 2017
年 4 月 20 日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上述案
件诉讼标的额相对于发行人的净资产及盈利能力,数额较小,不属于重大诉讼,
如发行人在上述诉讼中承担败诉的损失,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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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浙商资管与李欣股票收益权合同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以及浙商资
管与银江股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2015年4月28日,浙商资管与李欣分别签署《浙商聚银1号银江股份股票收益
权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股票收益权买入回购合同》及其质押合同、《浙商聚银1
号银江股份股票收益权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股票收益权买入回购合同》及其质
押合同、《浙商聚银1号银江股份股票收益权3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股票收益权买
入回购合同》及其质押合同,李欣向浙商资管转让其持有的银江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银江股份”)相应股票收益权,并根据合同约定溢价回购相应股票收益权;
同时,李欣以其持有的前述买入回购合同约定的银江股份股票为其履行买入回购
合同项下义务提供质押担保,该等股份质押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办 理 股 份 质 押 登 记 , 质 押 股 份 合 计 12,642,555 股 ( 送 转 之 后 的 股 份 数 量 为
27,813,840股)。同日,浙商资管与李欣在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办理了上述
买入回购合同及质押合同的强制执行公证,如李欣不履行、延迟履行或不完全履
行其在上述合同项下的义务时,浙商资管可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
执行,同时,李欣放弃对浙商资管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抗辩权。
     2016年4月14日,李欣向浙商资管出具函件,确认其已无能力履行上述买入
回购合同,同意浙商资管按照《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向有管辖
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质押给浙商资管的银江股份股票。
     2016年5月3日,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2016]浙杭钱
证执字第64号)、《公证书》([2016] 浙杭钱证执字第65号)及《公证书》([2016]
浙杭钱证执字第66号),证明申请执行人浙商资管与被申请执行人李欣签署的上
述买入回购合同及质押合同经其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浙商资管可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浙商资管
申请执行浙商资管与李欣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并决定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合计
276,060,713.6元。
     2016年7月20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2016]
浙01执异26号),载明该院在执行浙商资管与李欣股票收益权合同公证债权文书
案件中,于2016年5月9日作出了[2016]浙01执字第306号、[2016]浙01执字第307
号、[2016]浙01执字第308号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李欣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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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江股份限售股进行冻结,案外人银江股份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异
议。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银江股份的异议。案外人银江股
份因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于2016年8
月,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判令停止对被
告李欣所持有银江股份股份的强制执行。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民事判决书》([2016]
浙01民初899号),判决驳回银江股份的诉讼请求。银江股份不服前述判决,于
2017年3月30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由于李欣未按期支付本金和利息,为保护浙商聚银1号银江股份项目投资者
利益,浙商资管已筹集资金对浙商聚银1号银江股份项目提供流动性支持。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浙商资管与李欣股票收益权合同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
件以及浙商资管与银江股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已于2017年6月16日在浙江省高
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上述案件执行标的相对于发行人的
净资产及盈利能力,数额较小,上述案件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

     (四)浙商证券与陈晓平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件

     陈晓平在浙商证券开立信用账户开展融资融券交易,因陈晓平信用账户盘后
维持担保比例降低且未在发行人指定的时间内补充足额担保物,浙商证券遂根据
合同的约定实施强制平仓,执行强制平仓成功后陈晓平仍欠发行人融资本金加利
息一直未清偿。
     2016年9月,浙商证券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并请求判令陈晓平立即
偿还融资融券债务本金915,152.78元,及自2013年9月10日起至融资融券业务本息
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判令陈晓平支付发行人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60,000元;请求判令由陈晓平承担诉讼费用。
     2016年10月,西湖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并根据浙商证券的申请保全了陈晓
平房产二处,机动车一辆。
     2017年3月6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6]浙0106
民初8810号),判决陈晓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浙商证券915,152.78
元并支付利息、罚息641,911.65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16年9月8日,此后至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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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约定继续
计算)。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已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
已受理。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已对上述案件被告陈晓平的相关资产进行了保全,且
上述案件相对于发行人的净资产及盈利能力,数额较小,上述案件不会对发行人
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陆俊德、浙商证券天津永安道营业部、浙商证券天津中北大道营业
部与戴毅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17 年 3 月,戴毅凌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起诉,诉称陆俊德(曾在浙
商证券天津永安道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天津永安道营业部”)、浙商证券天
津中北大道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天津中北大道营业部”)任职,已于 2014
年离职)在戴毅凌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司法机关调查期间,擅自将戴毅凌存
于天津永安道营业部的股票投资款项移出,陆俊德向其出具了相应的借款文书但
到期后未归还相应款项。因陆俊德曾经在天津永安道营业部、天津中北大道营业
部任职,戴毅凌认为天津永安道营业部、天津中北大道营业部对其投资款项具有
监管和保护的义务,因此主张天津永安道营业部、天津中北大道营业部承担连带
责任。戴毅凌请求判决陆俊德、天津永安道营业部、天津中北大道营业部偿还借
款共计人民币 250 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上述案件诉讼标的额相对于发行
人的净资产及盈利能力,数额较小,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浙商证券与金光华证券纠纷案件

     2017 年 6 月,金光华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诉称浙商证券与金光华
双方于 2015 年 12 月 28 日签订编号为 2015-TG-NJ-023 的《投顾服务协议》(以
下简称“投顾协议”),约定自 2015 年 12 月 28 日至 2016 年 12 月 27 日期间,
由金光华提供 5000 万元资金,浙商证券为其提供证券投顾服务,该 5000 万元的
证券账户操作全部由浙商证券负责,利润和亏损按照三七比例承担,止损点为
10%,结算周期为合同到期日。投顾协议另约定合同争议管辖法院为浙商证券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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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大光路证券营业部所在地人民法院。2016 年 8 月 21 日,金光华认为浙商证券
未履行合同,双方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协议
约定浙商证券承诺保障金光华本金安全,本金亏损部分全部由浙商证券承担。金
光华认为至投顾服务结算日即 2016 年 12 月 27 日,浙商证券代操作的账户已亏
损 2000 万余元,但浙商证券未依约履行结算义务。后其向浙商证券主张履行合
同,但浙商证券将责任推脱给合同签订的经办人。金光华请求判令浙商证券赔偿
其损失 2300 万元(以 2017 年 6 月 9 日股市收盘价账面值为计算标准);判令被
告承担案件一、二审案件受理费。

     2017 年 6 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上述案件诉讼标的额相对于发行
人的净资产及盈利能力,数额较小,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除上述案件外,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不存在其他尚未了
结的标的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相关当事人
     2016 年度,本期次级债券涉及中介机构均未发生变动。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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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6 年第一期次级
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16 年度)》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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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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