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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商证券:和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十七届发审委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审核意见的函(证发反馈函[2018]98号)》的回复2019-01-09  

						证券代码:601878                        证券简称:浙商证券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十七届发审委对浙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申请文件审核意见的函
   (证发反馈函[2018]98 号)》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6层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十七届发审委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审核意见的函

                (证发反馈函[2018]98 号)》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收到贵会于 2018 年
12 月 25 日出具的《关于第十七届发审委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审核意见的函(证发反馈函[2018]98 号)》(以下简称“《审
核意见函》”)后,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针对《审核意见函》所列问题进行了
认真核查、研究和分析,现对《审核意见函》问题落实情况书面回复如下,请审
阅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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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2018 年 6 月浙江省国资委将其持有的浙江商业集团 100%股权无偿划转至
交投集团,交投集团从而持有新世纪期货 65.74%的股权,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
争。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中 8.5 亿元拟投入“补充浙商期货、浙商资本等子公司
业务规模”。请发行人说明:本次募投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本次募投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
的说明

    为进一步更加严格履行上市公司规避同业竞争义务,经公司审慎研究,公司
承诺不以本次募集资金扩大浙商期货的业务规模,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中,拟使用
不超过 85,000.00 万元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浙商资本及其他全资子公司的业务扩
展,以进一步扩大投资等主营业务规模。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系公司围绕既有主营
业务开展,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

    此外,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公司独立实施的项目,该等项目的实施不会
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产生新增的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
性。

    综上,公司本次发行不会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
项“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
产经营的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二、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四)项规定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围绕自身主营业务开展,同时公
司承诺不以本次募集资金扩大浙商期货的业务规模,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公
司独立实施的项目,该等项目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产生同
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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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第十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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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第十七届发审委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审
核意见的函(证发反馈函[2018]98 号)>的回复》之签字盖章页)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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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第十七届发审委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审
核意见的函(证发反馈函[2018]98 号)>的回复》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 伟               敖云峰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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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第十七届发审委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审
核意见的函(证发反馈函[2018]98 号)>的回复》之签字盖章页)




    本人已认真阅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审委审核意见函回复报告的全部
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
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本发审委审核意见函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总裁:
                 顾伟国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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