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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商证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1-12  

						证券代码:601878        证券简称:浙商证券         公告编号:2019-003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
定》、《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
的相关规定,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拟对
现行《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2019 年 1 月 10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会议同意对《公司章程》相
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刊登于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本次修改《公司章程》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附件:《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11 日
       附件:

                               《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序号            现行公司章程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修改理由及依据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第二十六条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公司的股份: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
       公司的股份:
                                    他公司合并;
       (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全国人民代表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                                  大会常务委员会
                                    划或者股权激励;
 1.    他公司合并;                                              关于修改<中华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                                  人民共和国公司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
       工;                                                      法>的决定》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
       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大会常务委员会
 2.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关于修改<中华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人民共和国公司
       易方式;                     易方式;                     法>的决定》
序号            现行公司章程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修改理由及依据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                         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
                                      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
                                      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
       本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购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全国人民代表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大会常务委员会
                                      董事会会议决议。
 3.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关于修改<中华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人民共和国公司
                                      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
       销。                                                        法>的决定》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公司依照第二十六条第(三)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内转让给职工。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序号            现行公司章程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修改理由及依据

                                  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第一百二十一条
                                  第一百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与公司其他董事任
                                  独立董事与公司其他董事任
       期相同,但是连任不得超过
                                  期相同,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证券公司治理
       两届,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4.                               6 年。公司应将独立董事的 准则》第三十一
       年。公司应将独立董事的有
                                  有关材料向中国证监会、公 条
       关材料向中国证监会、公司
                                  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构备案。
       备案。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本次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所涉重要条款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
 同意授权公司经理层办理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相关手续,并根据证券监管机
 构的核准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