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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国旅: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7-06-09  

						证券代码:601888             证券简称:中国国旅               公告编号:2017-034


中国国旅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1.00 元
   每股转增股份 1 股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
                                              除权(息)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条件流通股
                                                  日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17/6/15       -             2017/6/16     2017/6/19     2017/6/16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 2017 年 5 月 23 日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1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976,237,772 股为基数,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1 股,共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976,237,772 元 , 转 增 976,237,772 股 , 本 次 分 配 后 总 股 本 为
1,952,475,544 股。


三、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
                                              除权(息)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条件流通股
                                                  日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17/6/15        -            2017/6/16     2017/6/19     2017/6/16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中国旅游集团公司、华侨城集团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2
号)的有关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
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1. 00 元。
    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
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
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
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
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扣除 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按每股人
民币 0.90 元进行派发。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
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
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
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
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 0.90 元。对于香港
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
所得税率低于 10%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
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
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缴
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1.00 元。
    (5)本次转增的资本公积来源为公司历次股本溢价,公司本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不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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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变动数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转增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非流通股)           0              0                  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流通股) 976,237,772      976,237,772      1,952,475,544
1、 A 股                           976,237,772    976,237,772      1,952,475,544
三、股份总数                       976,237,772    976,237,772      1,952,475,544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 1,952,475,544 股摊薄计算的 2016 年度每股
收益为 0.9261 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4478866-5409

特此公告。



                                                 中国国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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