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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紫金矿业:关于“16紫金01”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2019-01-22  

						证券代码:601899            证券简称:紫金矿业         公告编号:2019-006
债券代码:136304            债券简称:16紫金01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6 紫金 01”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回售代码:100911
       回售简称:紫金回售
       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
       回售申报期:2019年1月28日至2019年1月30日(仅限交易日)
       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9年3月18日
       债券利率是否调整:不调整


   特别提示:

    1、根据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公告的《紫

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

明书》)的约定,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第

一期)(品种一)(债券简称:16 紫金 01,债券代码:136304,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存续期的第 3 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2.99%,在债

券存续期内 3 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根据当前的市场环境,发行

人选择不调整票面利率,即在后 2 个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保持为 2.99%。

    2、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

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公告的投资者回售申报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
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若债券持有人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

券并接受上述调整。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9 年 3 月 18 日)即为回售支

付日。

    3、“16 紫金 01”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本公告规定,在回售申报期(2019 年 1 月 28

日至 2019 年 1 月 30 日)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6 紫金 01”债券进行回售申报登

记。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

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放弃回售选择权。

    4、本次回售等同于“16 紫金 01”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 息日

(2019 年 3 月 18 日),以 100 元/张的价格卖出“16 紫金 01”债券,请“16 紫金 01”

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5、本公告仅对“16 紫金 01”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 不构

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16 紫金 01”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次债券回售的详细 信息,请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6、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公司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6 紫金 01”债券持 有人

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16 紫金 01”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9 年 3 月

18 日)。

    为保证投资者回售选择权相关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

    2、债券简称及代码:债券简称为“16 紫金 01”,债券代码为“136304”。

    3、发行人: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债券品种和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 5 年,附第 3 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

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发行规模:30 亿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 2.99%,在存续期内前 3 年固定不变;在存

续期的第 3 年末,如发行人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的债券票面利率为
存续期内前 3 年票面利率加调整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 2 年固定不变。

    7、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

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 3 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票

面金额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

    8、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期为 2017 年至 2021 年每年的 3 月 18 日,如投资者行

使回售选择权,则被回售部分付息日期为 2017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3 月 18 日,如遇法

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9、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 2021 年 3 月 18 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

则被回售部分兑付日期为 2019 年 3 月 18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

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0、信用级别: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A。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6 年 4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   票面利率调整情况

    根据《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的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公司有权决定是否在

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的前 3

年(2016 年 3 月 18 日至 2019 年 3 月 17 日)票面利率为 2.99%,在本期债券存续

期的第 3 年末,公司选择不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后 2 年(2019

年 3 月 18 日至 2021 年 3 月 17 日)的票面利率为 2.99%,并在其存续期后 2 年固定不

变。本期债券票面利率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三、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本期债券回售代码:100911,回售简称:紫金回售。

    2、回售价格:面值 100 元人民币。以 1,000 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

1,000 元的整数倍。
    3、回售申报期:2019 年 1 月 28 日至 2019 年 1 月 30 日(仅限交易日)。

    4、回售登记方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在回售

登记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每日收市后回售

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

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申报登记期内)。

    5、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申报期内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即视

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6、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及回售选择权行权日:2019 年 3 月 18 日。发行人委托中

证登上海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投资人办理兑付。

    四、回售登记期内的交易

    本期债券在回售登记期内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在回售登记截止日收市后将被

冻结。

    五、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19 年 3 月 18 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 2018 年 3 月 18 日至 2019 年 3 月 17 日期间的利息。本期票

面年利率为 2.99%。每手面值 1,000 元的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29.90 元(含税)。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

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

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

司的资金账户中。

    六、回售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回售价格为债券面值(100 元/张)。

    七、本次回售的申报期

    2019 年 1 月 28 日至 2019 年 1 月 30 日(仅限交易日)

    八、回售申报程序

    1、“16 紫金 01”债券持有人应在本次回售的申报期(2019 年 1 月 28 日至 2019 年
1 月 30 日)内,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 100911,申报方向为

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

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

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 16 紫金 01”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回售。“16

紫金 01”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16 紫金 01”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019 年

3 月 18 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九、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时间                                    事项
                                           发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调整的公告
2019 年 1 月 18 日
                                           发布本期债券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公告
2019 年 1 月 21 日                         发布本次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19 年 1 月 22 日                         发布本次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9 年 1 月 23 日                         发布本次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2019 年 1 月 28 日、2019 年 1 月 29 日、   本次回售申报期
2019 年 1 月 30 日
2019 年 2 月 1 日                          发布本次回售申报情况的公告
                                           发布本次回售实施结果公告
2019 年 3 月 11 日
                                           发布付息公告

     十、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16 紫金 01”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

(2019 年 3 月 18 日),以 100 元/张的价格(净价)卖出“16 紫金 01”债券。请“16

紫金 01”持有人对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进行慎重判断并做出独立决策,本公告不构成对

本期债券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

     2、上交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6 紫金 01”按净价进行

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十一、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

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分别简

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

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18

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8]108号)等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

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

券利息。

   3、其他债券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其他债

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十二、本次回售行权机构

    1、发行人: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上杭县紫金大道 1 号

    联系人:黄隆

    联系方式:0597-3833049

    邮政编码:364200

    2、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33 层

联系人:王帅帆、惠倩颖

联系方式:010-65051166

邮政编码:100004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电话:021-3887 4800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