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浙商银行: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公告2020-01-02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19-004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招股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稳定股价预案,当本公司触发实施稳定股价
措施启动条件时,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稳定股价
措施。基于实际情况和相关措施的可行性,本公司拟采取由本公司董事(不包
括独立董事及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A 股股份的措
施稳定 A 股股价。

    2019 年 12 月 21 日,本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自愿增持本公司股份计划
的公告》披露的 11 名高级管理人员以自有资金共计不少于 1,200 万元增持本公
司 A 股股份的计划属于自愿性质,目前正在实施过程中。自愿增持计划与本措
施项下增持计划的法律性质、实施主体、金额下限、实施期限和锁定期限等均
有区别,自愿增持计划不代替本次稳定股价增持计划。

    截至 2019 年 12 月 24 日,本公司需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董事(不包括独立
董事及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计 13 人,将以不少于上
一年度自本公司领取薪酬(税后)15%的自有资金增持本公司 A 股股份。

    基于对本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成长价值的认可,监事长于建强先生
自愿以不少于上一年度自本公司领取薪酬(税后)15%的自有资金增持本公司
A 股股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

                                   1
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上市地上
市规则的要求,本公司制定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 A 股股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该
《稳定股价预案》已经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 2016 年
度股东大会、2017 年度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17 年度第一次 H 股类
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触发条件

    根据《稳定股价预案》,本公司 A 股股票首次发行并上市后 3 年内,如本
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
情况导致本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
同),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本公司及相关方将依法根据本公司内部审批
程序所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措施稳定本公司 A 股股价。

    自 2019 年 11 月 27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24 日,本公司 A 股股票已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 2019 年 6 月
30 日为基准日,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为 4.94 元),达到触发稳
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本公司已于 2019 年 12 月 25 日披露了《浙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的提示性公告》。

    二、本公司稳定股价措施

    尽管本公司已根据相关监管机构对稳定股价普适性的要求制定了具体措施,
但是由于商业银行的特殊性,境内商业银行回购股票属于重大无先例事项。根
据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本公司回购股份之后只能注销股份并减少注册资
本,且商业银行减少注册资本需获得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其后
还涉及债权人公告等一系列法律程序,采取回购股份的方式不具备可行性。因
此,本公司将不采取通过回购股份方式履行稳定 A 股股价义务。

    根据本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顺序,本公司将采取董事(不包括独
立董事及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的措施履行稳
定 A 股股价义务,由本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


                                     2
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本公司部分 A 股股份。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本次需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计 13 人,具体包括:党委书记、董事长、执行董事
沈仁康先生,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行长徐仁艳先生,党委副书记、执行董
事张鲁芸女士,党委委员、副行长徐蔓萱先生,党委委员、副行长吴建伟先生,
党委委员、副行长、董事会秘书刘龙先生,党委委员、副行长张荣森先生,行
长助理、首席风险官刘贵山先生,行长助理陈海强先生,行长助理骆峰先生,
行长助理盛宏清先生,首席信息官宋士正先生,首席财务官景峰先生。

    除上述 13 位需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增持主体外,本公司监事长于建强先生
自愿以自有资金增持本公司 A 股股份。

    (二)增持的主要内容

    1、增持目的:基于对本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本公司成长价值的认
可,积极稳定本公司 A 股股价。

    2、增持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

    3、增持股份种类:本公司无限售条件的 A 股流通股份。

    4、增持股份金额:前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不少于其上一年度自本公司
领取薪酬总额(税后)的 15%增持本公司 A 股股份,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
316.64 万元。监事长于建强先生以不少于上一年度自本公司领取薪酬(税后)
15%的自有资金增持本公司 A 股股份。

    5、增持股份价格区间:本次增持计划不设价格区间。

    6、增持实施期限: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 6 个月内(如期间存在 N 个交易
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上述期限顺延 N 个交易日)。

    增持期间,本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增持行为
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7、增持的资金安排:前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监事长的增持资金来源为

                                     3
自有资金,不存在因所需资金不到位而导致后续增持无法实施的风险。

    8、增持股份的锁定期安排:前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监事长在增持完成
后的 6 个月内不出售上述增持股份,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持有、转
让本次增持股份。

    (三)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属于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2019 年 12 月 21 日,本公
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自愿增持本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披露的 11 名高级管理
人员以自有资金共计不少于 1,200 万元增持本公司 A 股股份的计划属于自愿性
质,目前正在实施过程中。上述两个增持计划的法律性质、实施主体、金额下
限、实施期限和锁定期限等均有区别,自愿增持计划不能代替本次稳定股价增
持计划。

    2、前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措施,构成增持主体对投资者的公开承
诺,增持主体确保自身有能力履行前述稳定股价措施。如未履行,增持主体自
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增持主体将及时告知本公司增持进展情况,并在增持
计划即稳定股价措施届满时向本公司通报措施实施情况。

    3、前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监事长承诺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
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不
在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4、本次增持计划不会导致本公司股份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本公
司的上市地位。

    5、本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持续关注本次增持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和完成的情形

    (一)实施中止的情形

    根据本公司《稳定股价预案》,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的过程中,如本公司


                                   4
A 股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中止实施 A 股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
后,自上述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 12 个月内,如再次出现本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继续实施上述 A 股股份增持计划。

    (二)实施完成的情形

    自本次增持计划实施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该年度稳定股
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

    1、继续增持本公司 A 股股份将导致本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前述履行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增持的资金使用完毕。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2 月 31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