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众股份:关于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解除暨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提示性公告2020-01-21
证券代码:603037 证券简称:凯众股份 公告编号:2020-003
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解除暨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股份数量变动,系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解除导致实际
控制人发生变更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一致行动关系的形成和解除情况
2008 年 12 月 16 日,杨颖韬、杨建刚、侯瑞宏、刘仁山、李建星、高丽、
王亚萌、黄月姣、凌惠琴九人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九人自此形成一致
行动关系,在公司的决策过程中保持一致行动。期间,《一致行动协议》经过几
次续签,但基本内容没有根本性变化。
2017 年,凌惠琴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划转。由于凌惠琴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退出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人由九人变更为八人。2017 年 10 月 25 日,杨颖韬、
杨建刚、侯瑞宏、刘仁山、李建星、高丽、王亚萌、黄月姣重新签署了《一致行
动协议》,协议有效期至公司上市后三年。
鉴于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三会一层”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各负其责、运作良好,经营管理内控水平已有长足进步,
外部董事充分参与公司治理并发挥重要作用。为了公司长期法人治理结构的进一
步完善和长远发展,2020 年 1 月 19 日杨颖韬、杨建刚、侯瑞宏、刘仁山、李
建星、高丽、王亚萌、黄月姣签署《关于一致行动协议之终止协议》,一致行动
关系在 2020 年 1 月 19 日到期后解除。各方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自己的意愿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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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1、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控制权
本次权益变动前,杨颖韬、杨建刚、侯瑞宏、刘仁山、李建星、高丽在公司
担任关键性职务并通过一致行动关系,合计控制(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公
司 39,939,438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37.73%,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前,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有股份数量(单位:股) 持有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 杨颖韬 22,097,891 20.88%
2 杨建刚 2,984,405 2.82%
3 李建星 2,724,891 2.57%
4 刘仁山 2,724,891 2.57%
5 侯瑞宏 2,595,134 2.45%
6 黄月姣 2,530,255 2.39%
7 王亚萌 2,335,620 2.21%
8 高丽 1,946,351 1.84%
合计 39,939,438 37.73%
2、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制权
截至 2020 年 1 月 10 日,公司总股本为 105,823,700 股,前十大股东持股
情况如下:
序 持有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股东名称 持有股份数量(单位:股)
号 比例
1 杨颖韬 22,097,891 20.88%
黎明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
2 10,247,364 9.68%
公司
3 杨建刚 2,984,405 2.82%
4 李建星 2,724,891 2.57%
5 刘仁山 2,724,891 2.57%
6 侯瑞宏 2,595,134 2.45%
7 陈军红 2,595,134 2.45%
8 黄月姣 2,530,255 2.39%
9 王亚萌 2,335,620 2.21%
10 高丽 1,946,351 1.84%
本次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解除后,结合公司股权结构、董事会构成情况的分析,
公司不存在单一股东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或实际支配持股比例达到 50%
或 30%以上,亦不存在任何股东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各主
要股东所持有的股份表决权不足以单方面审议通过或否定股东大会决议。
本次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解除后,杨颖韬、杨建刚、侯瑞宏、刘仁山、李建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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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丽将不再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将不存在《公司法》、《收购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已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相关股东一致行动关系的解除,不违反《公司法》、《合同法》、《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导致公司主要业务结构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
动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引起公司
管理层变动;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公司仍具有
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
股东终止一致行动协议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如下: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解除
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解除后,公司不存在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
五、备查文件
1、《关于一致行动协议之终止协议》;
2、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终止一致行动协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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