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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州酒家: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19年12月)2019-12-13  

						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                   版本号:      0

归口部门:                   保密级别:   一般

编   制:                   日期:        一般

审   核:                   日期:        一般

批   准: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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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
公司)内部管理和审计监督,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高内部
审计工作质量,有效控制风险,发挥内部审计在完善公司治理、
促进公司内部控制有效运行、改善公司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粤
府令第 259 号)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集团公司审计部门和
审计人员对集团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
管理以及内部管理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独
立、客观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促进集团公司完善治理、
实现目标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本部及下属各级公司审计部门、
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
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四条 审计部门是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在集团公司主要
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向其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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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并报告工作。涉及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年度审计情况报告、违
规事项处理、违法问题移送等重大事项,应当向党委报告。
     负责财务工作的部门不得同时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
知识、职业技能:
     (一)掌握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审计程序和方法;
     (二)审计、会计、财务等相关专业知识,以及与业务活
动相关的专业知识;
     (三)熟悉企业各类业务流程、各项规章制度;
     (四)语言文字表达、问题分析、审计技术应用、人际沟
通、组织管理等职业技能;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恪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
奉公、保守秘密的审计职业道德。
     (一)在从事内部审计活动时,应当保持诚信正直。
     (二)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公正、不偏不倚地作出审计
职业判断。
     (三)应当保持并提高专业胜任能力,按照规定参加后续
教育。
     集团公司应当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和培
训,提高其职业胜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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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应当遵循保密原则,按照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
获取的信息。审计人员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
密义务。
      第七条 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审计、会计、经济、法律
等专业背景或者相关管理工作经验,与审计相关的中级(含中级)
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审计部门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违法违纪或者其他不符合
任职条件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第八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独立
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不受集团公司其他内设机构、分支机构或者
个人的干涉。
      集团公司应当保障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独立履行职责,任何
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九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
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
行。不得从事下列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一)会计、出纳等财务管理业务;
      (二)资产、资源等分配、处置、管理;
      (三)投资、基建管理;
      (四)采购、招投标、合同管理;
      (五)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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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相关负责人、主管人员
或者审计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除涉密事项外,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
会购买审计服务。
     审计部门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独立实施审计项目的,应当审定
实施方案,加强跟踪检查,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在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聘请专门
机构或者有专业知识人员参与某些特殊项目的审计。


                    第三章 内部审计部门职责与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一)对集团本部及下属公司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地区重大政
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集团本部及下属公司的发展规划、重大决策以及年
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体系,完善内部审计相关工作制度;
   (四)围绕年度工作重点制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请
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五)对集团本部及下属公司财务收支、执行国家财经法规
情况等进行审计;
   (六)对集团本部及下属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采购项目
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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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对集团本部及下属公司的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
计;
      (八)对集团本部及下属公司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
审计;
      (九)对集团公司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协助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国家审计和内部审
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一)对下属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二)向上级审计机关和主管部门提供各项审计数据;
      (十三)国家有关规定和集团公司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应当将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
违法问题线索,及时报告本公司主要负责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下属公司审计部门应同时报告上一级审计部门。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科学编制内部审计工作
规划,按照内部审计全覆盖的要求,每 5 年至少对本公司及所属
公司审计一次。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应当将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审计
报告、审计整改情况、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以及
本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等资料,报请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向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并按要求报送同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及审计人员依法依规开展审计工作,
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和需要,提出下列要求或者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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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要求集团本部各部室及下属公司按时报送发展规
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
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
     (二)检查和备份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
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公司和个人开
展调查和询问,获取相关证明材料;
     (五)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参加被审计单位有关会议;
     (六)要求纪检监察、组织人事以及相关业务部门予以
协助;
     (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
提高绩效的建议;
     (八)对违法违规或者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通报
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经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
作出下列处理:
     (一)对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或者损失浪费行为,作出
临时制止决定;
     (二)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或者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予以暂时
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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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
      (四)对不予配合审计工作的人员,提出处理、处罚意
见。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审
计部门的工作,及时、真实、全面提供相关资料。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
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内部审计程序与方法

       第二十条 审计程序可分为准备、实施、终结和后续审计四
个阶段,详见内部审计流程图(附件 1)。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在审计
项目实施前组成审计组。
       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实施审计 3 日前,向被审
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由审计
组起草,经审计部门审核,报主管领导签发。
       审计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详见附件 2):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或者被审计人员姓名;
      (二)审计项目名称;
      (三)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和审计起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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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需要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提供的资料以及
其他必要的协助要求;
    (五)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部门经集团公司
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一)协助有关部门查证,以及办理信访、举报等事项;
     (二)有证据或者迹象表明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存在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政财务收支资料,转移、隐匿资
产或者串通提供伪证等行为;
     (三)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或者被
审计人员的相关情况,评估其存在重大问题的可能性,确定
审计的应对措施,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或者被审计人员姓名;
     (二)项目名称;
     (三)审计目标和范围;
     (四)审计内容和重点;
     (五)审计程序和方法;
     (六)审计组成员的组成;
     (七)审计时间进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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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门可根据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采
取送达审计和就地审计的方式。采取送达审计方式时,审计
人员应对被审计单位报送的会计凭证、账表等资料进行检
查、验收,填写借阅资料清单一式两份,审计组、被审计单
位各一份。
      第二十六条 审计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实施审计:
      (一)通过检查、查询、监督盘点、发函询证等方法实
施审计;
      (二)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
证明材料;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会谈内容作出记录,
或者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议记录材料;
      (四)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
      第二十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获
取审计证据,准确、完整记录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
获取时间等信息;采集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作为审计证据
的,还应当记录电子数据的采集和处理过程。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
取得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确认;确实无法取得的,审计人
员应当注明原因并签名确认。
      第二十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
计事项,逐一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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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包含下列内容(详见附件 3):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审计事项;
     (三)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
     (四)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以及结果记录;
     (五)审计结论、意见以及建议;
     (六)审计人员姓名和审计日期;
     (七)复核人员姓名、复核日期和复核意见。
     第二十九条       审计组完成审计项目后,应当以经过核实
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向审计部
门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审计概况,包括审计目标、审计依据、审计范围、
审计内容及重点、审计方法、审计程序和审计时间等;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处理意见;
     (三)审计建议。
     第三十条       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书
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可以向审计组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
视为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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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提出书面意见的,审计组应
当进行研究和核实,并对审计报告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补
充,连同该书面意见一并提交审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门应当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
以及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审理。
         对涉及重大事项、重大问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
人员存在较大分歧的,审计部门可以提请召开专项会议进行
审议。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当将经过复核审理或者审议
的审计报告报请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发。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
30 日内向审计部门报送整改方案;在审 计报告送达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整改,并将书面整改报告报送审计部门。
         审计部门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整改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
检查,并向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审
计整改情况。
         第三十四条 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组应对审计资料进行
整理、立卷、归档,审计档案一般至少保留十年。审计档案
的具体管理要求请按集团公司《审计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内部审计整改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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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人。
       第三十六条    集团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倾向
性、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
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七条    审计部门应当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内
设机构协作配合,实现信息共享、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
问责共同落实。
       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
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
应当按照管辖权限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披露

     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定期与审计委员会召开
会议,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内部审计部门
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
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
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向董事会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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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
         (四)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五)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六)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七)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及重大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
施。
         (八)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
时,应当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
有效性进行一次审计,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在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
计意见,并披露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的重大缺陷。
         第四十二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
标准审计报告或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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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
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经营
考核重要指标之一。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 公司内部机构、下属公司和人员违反本制度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部有权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可以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被
审计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领导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出决定,给
与相应的处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
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相互推诿责任,不配合审计人员工作的;
     (四)知情人员拒绝提供相关证据的;
     (五)以各种方式阻挠审计工作开展的;
     (六)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有关审计秘密泄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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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八)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九)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
         第四十五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
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一)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二)未将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及时报告的;
         (三)隐瞒事实、违反回避规定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五)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和泄露秘密
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
         第四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威胁、恐吓、打
击、报复、陷害的,集团公司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
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
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正时亦同,
修订权、废止权归属董事会。解释权由董事会授权审计部。2012
年 9 月发布的《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同时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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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各下属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述制度的相
关规定,制定各下属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且报集团公
司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内容与国家法律、法
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时,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附件:1.内部审计流程图
             2.审计通知书
             3.审计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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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内部审计流程图
                                                   组织实施年度内部审
                             立项
                                                计工作计划


                                                    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
         审                组成审计组           制,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
         计                                     两人。
         准
         备
         阶                                     实施审计的 3 个工作日前
         段            下发审计通知
                       书



                      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审                                         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
阶       计             实施审计程序            的审计事项,逐一编制审
段       实
         施                                     计工作底稿


                                                    被审计人员、单位可
                 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书面   在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
                 征求被审计人员、单位的意见     面反馈意见,逾期未提出
         审                                     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计
         终                                         送达被审计对象,抄
         结            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送审计报告给相关部门
         阶
         段


                        审计资料归档



         后                                         被审计对象应当在审
         续                                     计报告送达之日起 30 日
         审                 审计整改
         计                                     内报送整改方案、90 日内
         阶                                     完成整改,并将书面整改
         段                                     报告报送审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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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审 计 通 知 书

被审计对象名称:
     简述审计依据、审计时间、被审计对象和审计项目名称。
一、审计目的:
二、审计范围:
三、审计小组人员名单:
四、其他审计工作要求:
 1.需要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提供的资料;
 2.其他必要的协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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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3
                            审计工作底稿
                                              金额单位:

     被审计单位名称

          审计事项

实施审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




审
计
过
程
记
录




审
计
结
论
及
建
议
      审计人员                     编制日期


复
核
意
见

      复核人员                     复核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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