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金牌厨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基于独立判断,现就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公司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限确定为自发行之日起 6 年, 并相应修订《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我们认为:前述调 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现行的审核监管政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调整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之存 续期限并相应修订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事项。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 杨文斌 钱小瑜 章颖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