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市锦天 城律师事 务所 关于合盛 硅业 股份有 限公司 ⒛ 18年 第 二 次临时股 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灭 了 A∶ 扌 1'1B【 tI6MT I,'A岱 OF『 1C遐 s 地址 :上 海市浦东新区银城 中路 501 号上海 中心大厦 9/11/12层 电话 :陇 19“ 11OO0 传 真 : 021-20511999 邮编 :⒛ 01⒛ 上 海市锦 天城律师事 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⒛ 18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 见书 致 :合 盛硅业 股份有 限公 司 ” 上 海 市锦 天城律 师事务所 (以 下简称 “本所 )接 受合 盛硅业股 份 有 限公 司 (以 “ ” “ 下简称 公 司 )委 托 ,就 公 司召开 2018年 第 二 次 临时股 东大会 (以 下简称 本 次 ” 股 东大会 )的 有 关事 宜 ,根 据 《申华人 民共 和 国公 司法 》(以 下简称 《公 司法 》) 《上 市 公司股 东大 会规 则 》等法律 、法 规 、规 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 以及 《合盛硅 业股 份有 限公 司章程 》(以 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 有 关规 定 ,出 具本 法律 意见 书 。 为 出具本 法律 意见 书 ,本 所及本所律 师依据 《律 师事务所 从事 证 券法 律 业 务 管 理 办法 》和 《律 师 事 务所 证 券 法律业 务执 业 规 则 (试 行 )》 等 规定 ,严 格履行 了法定职 责 ,遵 循 了勤勉尽 责和诚 实信 用原则 ,对 本 次股 东大会所 涉及 的相关事 项进 行 了必要 的核 查和验 证 ,核 查 了本所 认为 出具该法律 意见 书所 需 的相 关文件 、 资料 ,并 参加 了公 司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全 过程 。本所保 证 本法律 意见 书所认 定 的事 实真实 、准确 、完 整 ,所 发表 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 、准确 ,不 存在虚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述 或者重大遗 漏 ,并 愿 意承担相应 法律 责任 。 鉴此 ,本 所律 师根 据 上述法 律 、法 规 、规 章及 规 范性文件 的要 求 ,按 照律 师 行 业 公认 的业 务标 准 、道 德 规 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 ,现 出具法律 意见如 下 : 一 、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召 集 人 资 格 及 召 集 、 召 开 的程 序 经核查 ,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是 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 。公司 己于 ⒛ 18年 2月 9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等信启、披露媒体刊登 《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⒛ 18年 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 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时间、地点、 审议事项 、出席会议人员 、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 ,公 告刊登的 日期距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 日期 己达 15日 。 上海 市锦天城律师事 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年 2月 26日 14:00在 浙江省嘉兴市乍浦镇 雅山西路 530号 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总部三楼高层会议室召开:网 络投票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其 中,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 交 易 系 统 投 票 平 台 的 投 票 时 间 为 ⒛ 18年 2月 26日 9∶ 15ˉ 9∶ 25,9∶ 30ˉ 1⒈ 30, 13∶ 0O-1⒌ 00;通 过 互 联 网 投 票 平 台 的 投 票 时 间 为 ⒛ 18年 2月 冗 日 9∶ 15ˉ 15∶ OO)。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 ,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 ,本 次股东大 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 出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人 员 的 资 格 l、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 ,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 17人 ,代 表有表决权股 份 415,284,584股 ,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数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1,9827%,其 中 : (l)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 、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 、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3人 ,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 415,158,195股 ,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数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1.%39%。 经 本所律 师验 证 ,上 述股 东 、股 东代 理人均 持有 出席会 议 的合法 证 明 ,其 出 席会议 的资格均合 法有 效 。 (2)参 加 网络投 票 的股 东 根据 上 交所 信 启、网络有 限公 司提供 的数据 ,本 次股 东大会 通 过 网络投 票系 统 进行有 效表 决 的股 东共 计 14人 ,代 表有表 决权股份 126,389股 ,占 公 司股份 总 数 的 0.018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 (3)参 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 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6人 ,代 表有表决权 叫 ,占 总 3.⒛ 27%。 股 份 ,808,389股 公 司 股 份 数 的 上 海 市锦 天 城 律 师 事 务 所 法律意见书 2、 出席会议 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 ,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其 出席会议 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 综上 ,本 所律师审核后认为 ,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 、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的议 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 ,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 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 且 与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 一致 ;本 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 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 四 、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表 决 程 序 及 表 决 结 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 ,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 式 ,通 过 了如下决议 : 1、 审议通过 《关于<公 司 ⒛ 18年 员工持股计划 (草 案 )>及 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415,270,584股 ,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 .∞ 弱 %; 反对 14,OO0股 ,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OO34%,弃 权 0股 ,占 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 同意 ⒛ ,808,389股 ,占 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35%; 反对 14,000股 ,占 参会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0565%;弃 权 0 股 ,占 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2、 审议通过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持股计划相关事宜 的 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415,270,584股 ,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 弱 %; 反对 14,0O0股 ,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OO34%,弃 权 0股 ,占 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 同意 ⒛ ,808,389股 ,占 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35%: 反对 14,OO0股 ,占 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OS65%:弃 权 0 上 海 市锦天城 律师事 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 ,占 参会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3、 审议通过 《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 :同 意 415,270,584股 ,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 .∞ 66%; 反对 14,OO0股 ,占 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OO34%,弃 权 0股 ,占 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 同意 24,808,389股 ,占 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35%: 反对 14,OO0股 ,占 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OS65%;弃 权 0 股 ,占 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0%。 4、 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 ⒛ 18年 度向金融机构 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415,279,584股 ,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 87%: 反对 5,OO0股 ,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0013%,弃 权 0股 ,占 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 5、 审议通过 《关于 ⒛ 18年 度公司向金融机构 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415,279,584股 ,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 ,∞ 87%; 反对 5,OO0股 ,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 0,0013%,弃 权 0股 ,占 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 ,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 《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 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 五、 结论意见 综 上 所 述 ,本 所 律 师认为 ,公 司 zO18年 第 二 次临 时股 东大会 的召集和 召开 程序 、召 集 人 资格 、 出席会 议人 员 资格 、会 议表 决程序 及表 决结果等事 宜 ,均 符合 《公 司法 》 、 《上 市公 司股 东大会规 则 》 等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其他规 范 性文件及 《公 司章程 》 的有关 规 定 ,本 次股 东大会通 过 的决议合 法有 效 。 (以 下无 正 文 ) 上 海 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 意见书 (本 页无正文,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⒛1s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经办律师 :~'∶ 廴苎 i上鸶L 享 经办律师 : 赶点 吴明德 赵 东 >n(y + E "6a 上海 ·杭川·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 ·济南 ·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 地 址 :上 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 中路 sO1号 上 海 中心大厦 9、 11、 ⒓ 层 ,邮 编 :2OO⒓ 0 电 话 : (86) 21-20511000: 传 乒氧: (86) 21-20511999 网 址 : http://wwⅡ L a11br△ ghtlaw。 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