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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旭升股份: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17年9月制定)2017-09-13  

						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2017 年 9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

事、监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 (或
监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
一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拟选举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以下简称“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
(或监事)数之积,出席股东可以将其所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或监事)候
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公司股东大会仅选举或更换一名非独立董事或独立董事或监事时,以及同时选举或
更换一名非独立董事和一名独立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实施细则所称“监
事”特指由股东选举产生的监事,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
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根据提名人的初步提名,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并提
交股东大会选举;由提名人提出监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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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向股东大会提出监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七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
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
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职责。独立董事候选
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第八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
在不适宜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等。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说明自己是否具有担任独立董
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
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第十条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监事时,可以实行等额选举,即董事或监事候
选人的人数等于拟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也可以实行差额选举,即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的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或监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一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大
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
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
解释,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及监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
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
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
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选举监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
东大会应选出的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监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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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方法: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
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重新
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
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该次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
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四条      股东投票时,应遵循如下投票方式:
    (一) 股东投票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注明其投向该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投票仅投同意票,不投反对票和弃权票;
    (二)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
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三)股东对某一名或某几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
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股东对某一名或某几名董事或
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
效,累积表决票与实际投票数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第十五条 投票表决完毕后,由现场股东大会计票人、监票人清点票数,由工作人
员将现场表决结果上传网络投票服务系统进行合并统计,取得现场与网络投票合并统计
结果后,以股东大会决议形式公告每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得
票情况。
     第十六条     董事或监事的当选原则:
     (一)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
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二分之一。
     (二)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权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事
或监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
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
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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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导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
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
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三)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权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事
或监事候选人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且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足《公司
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
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
求时,则应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
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会制订,经股东大会
批准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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