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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旭升股份:关于签署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8-12-12  

						证券代码:603305           证券简称:旭升股份          公告编号:2018-085

转债代码:113522           转债简称:旭升转债

                   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363号),公司获准向社
会公众公开发行42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每张100元,募集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42,000万元,扣除保荐承销费及其他发行相关费用,募集资金净额为
41,283.87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8年11月28日全部到位,中汇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已进行验资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18】4606号《验证报告》。
上述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公司已按照要求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2018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及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
机构”)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
榭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与开户银行(乙方)、保荐机构(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
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
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战晓峰、刘哲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
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
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