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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旭升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2-20  

						                  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为“《公司章程》”)、《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为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于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19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
议的《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及《关于公司 2019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修订稿)的议
案》,通过审阅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政策要求及实际情况,基于我们客观、独立
的判断,就下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形成决议的程序合法有效。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2 月 14 日发布《关于
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及《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
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
    3.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2 月 14 日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及《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
定》,对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公司 2019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的相关内容进行更新,上述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有
可操作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 2019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修订稿)》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作出
的承诺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
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5.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未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