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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维力医疗: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0-02-11  

						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在充分维护公司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更
好地参与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
财产赠送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
益事业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自愿无偿: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人在融资、市场准入、
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第五条 权责清晰: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
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公司正当的捐赠意愿。
     第六条 量力而行: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
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
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外,不能对外捐赠。
     第七条 诚实守信: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
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 对外捐赠的范围: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环境保
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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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
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
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九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
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
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
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
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对与公司在股份、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十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和实物资产。公司生产经营
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国家财政拨款、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受托代管财产、已设
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
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一条 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和实物资产(按照公
允价值)捐赠,相应审批程序具体规定如下:
     (一)对外捐赠单笔金额超过上年公司经审计净利润 5‰或公司当年累计对
外捐赠金额超过上年公司经审计净利润 1%,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二)公司当年累计对外捐赠金额超过上年公司经审计净利润 5%,且绝对
金额超过 600 万元,其后每笔对外捐赠都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批;
     (三)未达到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的每笔对外捐赠,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后提交董事长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提出捐赠申请,按照本制度规定,
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捐赠申请应当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方式、捐
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经办部门就捐赠方案的相关文件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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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会计凭证、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等材料妥善存档备查,同时报公
司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对公司对外捐赠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督经办部门
严格按照本制度和公司内部议事规范执行,禁止随意对外捐赠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以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规定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不超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