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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东骏亚: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8-01-06  

						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17 年 12 月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
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
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
称“《公司章程》”)、《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下
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是指第二条所列人员在公司
年报披露工作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或未尽勤勉尽责义务,导致报出的年报信息中
出现重大差错,公司可根据本制度及公司其它管理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本制度所称重大差错是指报出的年报信息中有瞒报、错报、漏报的情况,使
用这些信息将导致或已经导致公司年报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出现重大
遗漏的。
     第四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
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
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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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
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
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
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4]54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 年修订)》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
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告[2016]31 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
格式(2016 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
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


     第七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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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的,会计差错金
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上述指
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


     第八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2、符合第七条(一)至(四)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以上的其他或有关事项;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
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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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
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
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
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
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
     第十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
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
在重大差异。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
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各部
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
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
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对于年度报告编制与披露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差错,董事会视情节轻重按规定
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由于个人主观因素造成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重
大的年报重大差错情况,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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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
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
     第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
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五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七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需要更正、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
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内部审计部门
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
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核,并抄送监事会。由董事会对会计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
事项作出专门的决议。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
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九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
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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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
       第二十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
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
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
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
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
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
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相悖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办理,并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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