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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东骏亚: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2019-03-19  

						证券代码:603386           证券简称:广东骏亚          公告编号:2019-022

                   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二级子公司龙南骏亚数字技术有
       限公司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货款 8,219,905.02 元,以及相关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超期支
       付货款利息、诉讼费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判决尚未
       生效,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东骏亚”或“公司”)发布了《广
东骏亚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1)、《广东骏亚关
于全资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74),披露了公司下属全资二级
子公司龙南骏亚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龙南骏亚数字”、“原告”)与深圳迈
智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智威”)买卖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
“本案”)相关情况。就本案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法院”)出具的《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 0307
民初 12850 号】,现对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龙南骏亚数字因深圳迈智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拖欠原告货款等严重的
违约行为,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深圳迈智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股
东王刚和傅祥圭(连带责任方)提起诉讼。
    2018 年 8 月 14 日,龙南骏亚数字收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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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于 2018 年 8 月 7 日至 2018 年 8 月 8 日出具的以下文件:
    1、《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18)粤 0307 民初 12850 号】,
具体内容如下: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被传唤人:龙南骏亚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传唤事由:开庭
    应到时间: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上午九时三十分
    应到场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
    2、《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通知书》【(2018)粤 0307 民初 12850 号】,
具体内容如下:
    龙南骏亚数字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申请追加傅祥圭为本案被告,申请理
由是傅祥圭为本案共同被告深圳迈智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自公司成
立至今未履行出资义务,实缴出资额 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对本案被告
拖欠申请人的货款及违约金在其未足额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原告追加傅祥圭为被告的申请
理由不充分,不应得到支持。对原告龙南骏亚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追加傅祥圭为本
案共同被告的申请,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根据上述通知书,现龙南骏亚数字与深圳迈智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
合同纠纷一案的被告为深圳迈智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王刚(自然人)。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
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深圳迈智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
付原告龙南骏亚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货款 8219905.02 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
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分别以 1639320 元、3152370 元
1439000 元、1681107.68 元、308107.34 元为基数,依次从 2018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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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 6 月 1 日、2018 年 7 月 1 日、2018 年 8 月 1 日、2018 年 9 月 1 日起计至
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息。
    案件受理费 73411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78411 元,由原告负担 4851.6
元,被告负担 73559.4 元。(原告已预交 86344 元,本院依法予以退还 81492.4
元,被告须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将 73559.4 元缴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目前,该诉讼案件已一审判决,判决尚未生效,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
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继续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
投资者关注进展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
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18)粤 0307 民初 12850 号】
    2、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通知书【(2018)粤 0307 民初 12850 号】
    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 0307 民初 12850
号】


    特此公告。


                                           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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