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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杭电股份: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所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9-04-25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所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
实施指引》以及《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事前提交了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相关资料,我们进行了事前
审查。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业务范围,是按照诚实信用、
等价有偿、公平自愿、合理公允的基本原则进行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交易价
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
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未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我们对该项日常关联交易无异
议并同意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转让子公司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开发行可转债募投项目终止
或结项并将收回和剩余的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关于盈利预
测补偿承诺终止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阅读有关文件后,认为:

    1、公司本次向浙江富春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春江光电”)
原股东购出售富春江光电100%股权及其除杭州永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永特信息”)以外全部子公司股权、关于公开发行可转债募投项目终止或结
项并将收回和剩余的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关于盈利预测补偿承诺终止的
相关事项,可优化公司资产结构,避免对公司造成影响和负担,符合公司全体股
东和公司利益。本次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本次关于转让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关于公开发行可转债募
投项目终止或结项并将收回和剩余的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关于盈利预测
补偿承诺终止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
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在审议涉及关联
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仅为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
会议所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仅为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
会议所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 进                        陈丹红                    阎孟昆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