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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春光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8-08-11  

						 证券代码:603657       证券简称:春光科技      公告编号:2018-004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998 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同意,核准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
2,400 万股新股。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30 日完成本次发行,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数量为 2,400 万股,发行价格为 18.46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443,04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48,040,566.03 元(不含税)后,募
集资金净额为 394,999,433.97 元。主承销商将上述认购款扣除承销费后的余额划
转至公司开立的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
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由其出具了天健验〔2018〕247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
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金华市婺城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金华分行于 2018 年 7 月 24 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交
所主板)》(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
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截至 2018 年 7
序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月 24 日专户
号
                                                               存储金额(元)
     金华春光橡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1    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金华市婺城支        405246200076       200,000,000.00
     公司                   行
     金华春光橡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2    科技股份有限                       33050167674509180515 140,000,000.00
                    有限公司金华分行
          公司
     金华春光橡塑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3    科技股份有限                          579901005010551     74,240,000.00
                      公司金华分行
          公司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支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内容
      甲方: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支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
 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
 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05246200076,截至 2018 年 7 月 24 日,专户余额为 20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清洁电器软管生产建设项目、吸尘器配件生产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
 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
 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
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超、俞康泽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
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
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浙江省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内容
    甲方: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
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
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3050167674509180515,截至 2018 年 7 月 24 日,专户余额为 14000 万元。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清洁电器软管生产建设项目、吸尘器配件生产建设项目、研发中心
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
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
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
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超、俞康泽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
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
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浙江省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内容
    甲方: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
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
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79901005010551,截至 2018 年 7 月 24 日,专户余额为 7424 万元。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清洁电器软管生产建设项目、吸尘器配件生产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
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
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
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
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超、俞康泽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
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
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浙江省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