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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航天工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9年7月修订)2019-07-04  

						              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19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股东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和《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以及国家的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
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
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额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七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八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五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二十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
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二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召集人通知的其他明确地
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臵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 15: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结束当日 15:00。


       第三十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
任何理由拒绝。


       第三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第三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臵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六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
释和说明。


       第四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
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二分之一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
    (六)变更公司形式;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十五)项所列事项按照股东提案的具体内容分别适用
前述关于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
司章程》的规定,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操作细则如下:
    (一)公司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有与拟选出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票数,即股东在选举董事、监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
乘以拟选出的董事(或监事)数之积。
    (二)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但股
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
    (三)获选董事(或监事)按提名的人数依次以得票数高者确定,但每位当选
董事(或监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
之一。
    因获选的董事(或监事)达不到公司章程所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重
新提名并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重新选举以补足人数;因票数相同使得获选的董事
(或监事)超过公司拟选出的人数时,应对超过拟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票
数相同的候选人进行新一轮投票选举,直至产生公司拟选出的董事(或监事)。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或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四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臵或不予
表决。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 ,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五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一)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1. 首届董事会的董事人选由各发起人推荐,经第一次股东大会(创立大会)
选举产生;
    2. 董事会换届,下一届董事会成员候选人名单由上一届董事会提出,在经
董事会审议后,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3. 公司董事会和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
有权提出新的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二)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1. 首届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各发起人推荐,经第一次股东大会
(创立大会)选举产生;
    2. 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监事会换届,下一届监事会成员候选人名单由
上一届监事会提出,并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3. 公司监事会和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
有权提出新的监事候选人的提案;
    4.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八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并按决议的内
容和责权分工责成公司经理层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
项,直接由监事会召集人组织实施。


       第六十二条   决议事项的执行结果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向下
次股东大会报告。涉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
会认为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对除监事会办理的决议事项之外的执行情况进行
督促检查,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议执行情况的汇报。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修订权属股东大会,
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如遇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修订规则内容与之抵触时,应
及时进行修订,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
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
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