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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健友股份: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7-11-22  

						  证券代码:603707          证券简称:健友股份        公告编号:2017-44

              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后签订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关于核准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
监许可﹝2017﹞【1026】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由主承销
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
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35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7.21 元,
截至 2017 年 7 月 13 日,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6,350 万股,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5,783.5 万元,扣除相关的发行费用人民
币 3,409.01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2,374.49 万元,已由主承销商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13 日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内。该
事项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天衡核字(2017)第
【00096】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公司 2017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和 2017 年 11 月 17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原计划投入“肝素钠制剂产
能扩大项目”中的 4,246 万元募集资金和“低分子肝素钠产能扩大项目”中的 2,254
万元募集资金用于投资建设健进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进制药”)“注射用
药品生产线技改扩能项目”。具体内容详见 2017 年 10 月 31 日、11 月 18 日刊登
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
号:临 2017-34)、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42)。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
金实行专户存储和管理。
    2017 年 11 月 20 日,公司(甲方)、健进制药(乙方)、南京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江北新区分行(丙方)、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丁方)签订了《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
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
在重大差异。
    募集资金存储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截止 2017 年 11
                                                             月 20 日):万元
                    南京银行股份有
 健进制药有限公
                    限公司江北新区      0160250000000937          4,246
       司
                          分行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通过乙方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注射用药品生产线技改扩能项目”,
甲方负责确保乙方遵守募集资金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0160250000000937】。该专户仅用于乙方“注射用药品生产线技改扩能项目”
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
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丙三方应
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
专户存储情况。甲方和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
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
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5、甲方和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海兵】、【宋乐真】可以在丙
方正常工作时间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
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若甲乙双方调整上述保荐代表人,需向丙方另行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
    6、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7、乙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五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和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
效力。
    9、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按本协议第六条配
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和乙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甲方和乙方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
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甲方、乙方及丁方另行签署募集资金四
方监管协议。
    10、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
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