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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步长制药:监事会议事规则(2019年4月)2019-04-26  

						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
会的作用,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
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东步长制
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
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
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六个月召
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
       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
       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
       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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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7名监事组成,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
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条 监事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1名,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
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
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
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三) 检查公司的财务;

   (四)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免的建议;

   (五)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六)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公司法》规
       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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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授予

        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监事会对公司的投资、财产处臵、收购兼并、关联交易、合并分立
等事项,董事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情况等事项进行监督,并向股东大
会提交专项报告。

    当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重大失职行为或损害公司利益时,监事会应
当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可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提出罢免或解聘的提议。股东
大会、董事会应就监事会的提议进行讨论和表决。

    第九条 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监督,确保公司执行有效的内部监
控措施,以防止可能面临的风险。

    第十条 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
专项报告,内容包括:

     (一)       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      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
立报告。

    第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等专业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当下列情形出现时,监事会有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建议、
督促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监事会无法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能时;

     (二)       危及股东的基本利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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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就有关关联交易所作出的决议缺乏公平合理
         性,而又无法就该等事项与董事会取得一致时;

     (四)       其他必要情况出现时。

    监事会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
完整的提案。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三条 监事列席公司股东大会,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
公开外,监事会应配合董事会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和说明。

    第十四条 监事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关
联董事表决的回避及董事会决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是否符合公司实际需要等事宜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监事会有权向股东大会提议公司外部审计机构;监事有了解和查
询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力,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应当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
供必要的协助,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
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第四章      会议的提案与召集

    第十九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
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日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
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二十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
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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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
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未设监事会副主席、监事会副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
主持。

                              第五章      监事会通知

    第二十二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
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
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
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三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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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六章    会议的召开与决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现场方式召开,通讯方式召开以及现场与通讯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并表决。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
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作出决议,应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
签字确认。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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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
议记录。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
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
声明。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
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监事按照《公司法》、《公司章
程》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工作制度、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内的行为导致的
正常的商业风险、损失、损害归属公司,监事无需就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及其他
不利法律后果,但其行为构成营私舞弊、严重玩忽职守、肆意渎职或故意损害公
司利益,并实际造成损失的除外。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可以为监事购买责任保险,但监事因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第三十一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
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
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
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者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
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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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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