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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睿能科技:独立董事现场工作制度2017-10-12  

						                        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现场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发挥独立董事作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作用切实保护中小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通知》(闽证监公司字[2013] 42 号)及《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
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及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现场工作职责,切实
护公司整维体利益,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及本制度的要求到公司现场进行工作。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公司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到公司进行现场
工作。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进行现场工作方式及具体工作内容包括:
    (一)     出席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现场会议,参与公司董事会会议议题的讨
论和表决、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并利用专业知识做出 独立、客观、
公正的判断;
    (二)     参与所任职的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现场会议,就会议所审议的事
项进行讨论和表决,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     通过对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进行现场考察,与公司各部门及分、
子公司工作人员进行现场交流、座谈,了解公司实际生产经营状况;
    (四)     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进行沟通,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制订、 实施
情况;
    (五)     与公司外部审计机构就公司财务审计情况进行沟通、交流,提出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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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与建议;
     (六)     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沟通、交流,
了解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方面的相关情况;
     (七)     通过参与公司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接待日等网络或现场活动与公司投
资者进行交流和互动;
     (八)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以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开展现场工作,应当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现场会议;
     (二)出席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现场会议;
     (三)深入公司及子公司的采购、生产、销售、研发等重要部门实地调研;
     (四)与公司采购、生产、销售、研发、财务、审计、证券事务等相关部门
及子公司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进行现场交流、座谈和问询;
     (五)与公司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现场沟通、交流;
     (六)参与公司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接待日、中小投资者走进上市公司等现
场活动;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以及
本制度规定的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现场工作方式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开展现场工作、履行职责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
件,包括设置常设机构和独立办公场所,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等。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进行现场工作时,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 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
使职权。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进行现场工作过程中,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证券监
管部门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的,所支出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每年年初向公司提出本年度独立董事进行现
场工作的初步计划,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及相关人员负责按照该计
划进行相应的前期准备工作。该初步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独立董事进行现场工作的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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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独立董事进行现场工作的具体内容;
    (三)独立董事需要调研、走访、交流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各相关部门和人员
名单;
    (四)需要公司准备文件、报表、数据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及独立董事现场工作
的内容,提前通知有关部门及人员积极配合独立董事的现场工作,确保独立董事
现 场工作计划得以有效落实。
    第十条     除按照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开展现场工作外,公司独立董事在认为
有必要时或者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可以随时开展现场工作。公司董事会秘
书在接到独立董事的现场工作通知及相关要求后,应当积极协助独立董事开展现
场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进行现场工作时,有权对所发现的问题提出质询、
建议、批评和意见。公司应当认真听取独立董事提出的质询、建议、批评和意见,
如实进行记录、整理和反馈,同时制订相关整改计划及整改措施,并及时向独立
董事通报相关整改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开展现场工作时,应当对此前已提出质询、建议、
批评和意见的事项进行复查,监督公司整改工作的进展及实施、完成情况。公司
在限期内未能整改落实的或经独立董事督促后仍未 能开展整改工作的,独立董
事可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通 报或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部
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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