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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睿能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3-27  

						                 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规定,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体独立董事,认真
审阅了公司提交的会议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有关现金分红的规定,也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
司未来发展和财务状况提出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有利于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体系已基本建立健全,能够适应公司经
营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求,较好地保证公司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完整性。公司持续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公司内部形成了较为完备
的控制制度体系,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督部门的要求,适应公司管
理和发展的需要,能够对公司经营管理起到有效控制、监督作用。公司在关联交
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方
面均建立和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并得到严格执行,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
常进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
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
和运作的实际情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因此,我们同意《公
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的相关结论。
     三、关于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
见
     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编制
的《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
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关于公司续聘公司2019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
所”)在对公司2018年度财务和内控进行审计的过程中,能够坚持独立、客观、
公正的原则,遵守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地履行审计职责,能够满足公
司2018年度财务审计工作和内控审计工作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续聘福建华兴
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五、关于公司2019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9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符合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公司
拟订的上述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规模等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和地区的
薪酬水平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有利于促进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促进公
司提升工作效率和经营效益,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上述方案的审议及决
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19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六、关于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事项,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
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提高资产回报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
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终止实施分销业务募投项目并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向暨对全资子
公司增资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关于终止实施分销业务募投项目并变更部分募集资
金投向的议案》、《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福建海睿达增资及新设募集
资金专户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公司终止实施分销业务募投项目并变更部分募
集资金投向暨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事项,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事项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
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终止实施分销业务
募投项目并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向暨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的事项,可解决公司及
其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增强其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本次担保的内容、审议程序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制度的规定,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
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的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九、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进行的相应
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林兢   林晖   吴飞
                                                          2019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