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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丽岛新材: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定期现场检查报告2018-03-06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保荐办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国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丽岛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岛新材”、“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保荐机构,于 2018 年 2 月 28 日至 3 月 1 日对丽岛新材 2017 年 11
月 2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以下简称“持续督导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
进行了现场检查。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国金证券针对丽岛新材实际情况制订了现场检查工作计划,并要求公司按照
计划的内容提前准备现场检查工作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资料。2018 年 2 月 28 日
至 3 月 1 日,国金证券保荐代表人及持续督导人员根据事先制订的现场检查工
作计划,采取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进行沟通和询问、查
看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查阅募集资金相关账簿和原
始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与负责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沟通交流等形式,
对包括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作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独立性以及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
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以及经营状况在内的事项进行了现场检查,并
将现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和建议以书面方式提交丽岛新材。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作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运作,公
司章程能够有效执行,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能够得到执行,董事、监事和

                                    1/5
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
责,公司治理机制能够有效发挥作用,公司组织结构健全、清晰,并能实现有效
运作;部门设置能够体现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治理原则;各机构间管理分工明
确,信息沟通有效合理。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科学合理,对部门或岗位业务
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定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内部审
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构成、职责履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共召开一次董事会、一次监事会及一次股东大会,公司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发布通知并按期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完整;会议记录中时间、地点、出席人数等
要件齐备,会议记录正常签署,会议文件由专人归档保存;监事会正常发挥作用,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三会决议能够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检查,公司严格按照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一致,
披露的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独立运作,具有完整的采购、生产和销售系统及配套设
施,不存在可能对资产、人员、业务、财务及机构独立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
项。经过实地查看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同时核查公司账务情况并与审计机构人
员进行沟通,未发现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募集资金账户的情况、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原始凭证和银行
对账单等资料。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能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

                                    2/5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已按规
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关联交易相关决策制度,确保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时将履行
必要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关联交易,无对外
担保事项。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对外投资情况为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公司
已经履行了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经营状况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铝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专注于以建筑工业彩涂铝
材、食品包装彩涂铝材及精整切割铝材为主的铝材深加工业务,产品广泛应用于
建筑材料、食品包装、交通运输、电子电器等市场领域。2017年1-9月,公司实
现营业收入8.93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4.63%;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7,072.08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0.89%。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经营状况良好,销售、管理、采购、研发等业务正常开
展,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营业务稳步发展,整体经营情
况良好。公司主要业务的市场前景、行业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的
核心竞争力也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提请上市公司持续关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对闲置募集资金的现
金管理坚持审慎投资的原则,严格控制投资风险;提请上市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及规则持续关注公司治理
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性。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交易所规定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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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内,未发现公司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中,公司对保荐机构的检查工作予以了积极配合,提供
了相应资料和证据。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根据现场对公司的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环境、独立性、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公司的经营状况、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
资项目的实施等的核查,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认为:持续督导期间,在公司治理、
内部控制、三会运作情况、信息披露、独立性和关联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
关联交易、重大对外投资、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事项。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丽岛新材经营情
况良好,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保荐机构也将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进展情况,督促公司有效合理的使用募集资金。

    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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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定
期现场检查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杨   路                  周文颖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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