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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方盛制药: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8-09-28  

						方盛制药(603998)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证券简称:方盛制药                         证券代码:603998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二零一八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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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盛制药(603998)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草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限制性股票或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的,
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上市公司。

                                特别提示
    1、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盛制药”或“公司”、“本公
司”)《公司章程》制订。
    2、本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
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3、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第八条”
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4、本激励计划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
行公司股票。
    5、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180 万股,约占本激
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 428,562,720 股的 2.75%。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数量为 1,06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总数的 89.83%,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428,562,720 股的 2.47%;预留 12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
授予股票总数的 10.17%,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428,562,720 股
的 0.28%。公司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预留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限制性股票失效。
    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未
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且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获授的标的股票
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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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或股票拆细、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
的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6、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3.01 元,授予价格
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量)的 50%,为 2.93 元/股;(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
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的 50%,为 3.01 元/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
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
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或股票拆细、缩股、派息、配股等事宜,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7、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 48 个月,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本激励计划首次和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12 个月
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可在未来 24 个月内按 50%:50%的比例分
两期解除限售。
    8、激励对象只有在规定的考核年度内达到公司业绩目标、个人绩效考核等
级为合格及以上的前提下,才可按照规定的比例解除限售。
    9、本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与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公司业绩
指标为:以 2017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8、2019 年营业收入较 2017 年增长比
例分别不低于 40%、68%。
    如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指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回购价格注销。
    10、业绩条件设置的合理性说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
业绩指标选取了营业收入,该指标有助于直接反映上市公司的成长能力,所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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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业绩指标综合考虑历史业绩、经营环境、行业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
等相关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
一定的挑战性;对公司而言,业绩指标的设定能够促进激励对象努力尽职工作,
提高上市公司的业绩表现。指标设定不仅有助于公司提升竞争力,也有助于增加
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
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股东三方的利益,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将
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风险特别提示:本次激励计划所设定的业绩指标具有一定的可实现性,但未
来由于受到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行业景气度的波动、市场竞争加剧等原因的影
响,公司也可能存在业绩无法达成的风险,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
    11、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含子公司)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本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116 人,占公司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在册员工总
人数 1,084 人的 10.70%。
    12、公司承诺不为任何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的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且不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3、本激励计划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后方可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4、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
开董事会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
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登记完成的限制性股
票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的 12 个月内授出。
    15、公司审议本激励计划的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公司将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16、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将不存在导致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而不具备上市条
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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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第一章      释义 .............................................................................................................. 7
第二章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 .................................................................................. 9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10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 11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 11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与说明 .............................................................................. 12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 12
   四、激励对象的人员名单及分配情况 .............................................................. 13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 14
   一、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 14
   二、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14
   三、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日、禁售期 .............. 14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7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17
   六、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19
   七、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 21
   八、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公允价值的测算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 24
第六章      实施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解除限售程序............................ 26
   一、实施激励计划的程序 .................................................................................. 26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 27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 28
第七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 30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 30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 30
   三、其他说明 ...................................................................................................... 31
第八章      本激励计划的终止、变更及个人异动处理 ............................................ 32
   一、本激励计划的终止 ...................................................................................... 32
   二、本激励计划的变更 ......................................................................................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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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变化的处理方式 .......................................................... 33
第九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 35
第十章    附则 ............................................................................................................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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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释义

方盛制药、本公司、
                     指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
    本激励计划       指
                          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
    限制性股票       指
                          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
     激励对象        指 级管理人员、公司(含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
                          技术(业务)骨干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
      授予日         指
                          为交易日
                          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
      限售期         指 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
                          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满足后,激励对象持
    解除限售日       指
                          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之日
                          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
     授予价格        指
                          励对象获得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考核管理办法》    指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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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本草案一般情况下所有数值保留 2 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
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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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公
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为:

    一、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完善公司薪酬考核体系,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激励对象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
从而为公司实施长期发展战略提供强有力的引擎;

    二、倡导以价值为导向的绩效文化,建立股东与经营管理层及核心骨干之间
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推动公司规模与效益同步提高,有利于早日实现“四
个方盛”的战略发展目标;

    三、倡导公司与个人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中层管理人员及对公司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骨干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吸引和保留优秀的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多方面打造人力资源优势,为公司的持
续快速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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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1、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2、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
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3、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
事会应当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应
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4、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
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
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
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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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含子公司)中
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亦不包括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
象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或子公司任职并已与公
司或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劳动合约或雇佣合同。

    (三)激励对象确定的原则

    1、激励对象限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不
得随意扩大范围;

    2、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不得参加本激励计划;

    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不得参加本激励计划;

    4、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下述人员不得参与本激励计划: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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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情形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与说明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116 人,占公司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在册员工总人数 1,084 人的 10.70%。激励对象人员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 5 人,占激励对象总人数的 4.31%;
    2、公司(含子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共 111 人,
占激励对象总人数的 95.69%。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详见《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
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
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二)激励对象范围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是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和发展有直接影响的
管理层及核心骨干,是公司战略实施和经营发展的核心力量。公司对这部分人员
实施股权激励,不仅充分考虑了激励对象的代表性和示范效应,而且有利于建立
股东与上述人员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增强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稳健、
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效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创造性,有利于公司发展
战略和经营计划的实现。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
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3、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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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监事会核实。

        四、激励对象的人员名单及分配情况
                                获授的限制性股   获授限制性股票占   获授限制性股票占
姓名               职位
                                票数量(万股)    授予总量的比例     当前总股本比例
 陈波         董事、副总经理          30              2.54%              0.07%
陈爱春             董事               30              2.54%              0.07%
肖汉卿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100              8.47%              0.23%
刘新合           副总经理             30              2.54%              0.07%
周伟恩           副总经理             30              2.54%              0.07%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840             71.20%              1.96%
(业务)骨干(共计 111 人)

            预留部分                 120             10.17%              0.28%

        合计(共 116 人)           1,180             100%               2.75%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
股本的 1%。

        2、本次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或为公司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时,应履行
回避表决的义务。

        3、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亦不包括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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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一、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

    二、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18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
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 428,562,720 股的 2.75%。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
为 1,06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总数的 89.83%,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日公司股本总额 428,562,720 股的 2.47%;预留 12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
股票总数的 10.17%,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428,562,720 股的
0.28%。预留授予的股票未超过本次拟授予股票总额的 20%。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派
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公司
董事会依据股东大会授权,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日、禁售期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 48 个月,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
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2、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
确定。首次授予日应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确定,
届时由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
票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
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董事
会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
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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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由董事会确定。公司应于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期间:(1)定期报告公布前 30 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
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4)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文所指“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

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3、限售期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锁定。首次授予和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均分
别为 12 个月和 24 个月,限售期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起计算。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
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激励对
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
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4、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公司首次和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次         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解除限售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起至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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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
   第二次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解除限售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起至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解除限售期间,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相关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激励计
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5、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的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
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
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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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的规定。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3.01 元。

    2、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
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5.85 元/股的 50%,为 2.93 元/股;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6.01 元/股的 50%,为 3.01 元/
股。

    3、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预
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的 50%;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的 50%。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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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③上市后最
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的;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的;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⑥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任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
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解除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条件,除满足上述相关条件外,必须
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18
年-2019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期                             公司业绩考核指标

  第一次
             以 2017 年为基数,2018 年的营业收入较 2017 年的增长比例不低于 40%
 解除限售

  第二次
             以 2017 年为基数,2019 年的营业收入较 2017 年的增长比例不低于 68%
 解除限售


    (2)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达到公司业绩目标以及个人绩效考核等级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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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及以上的前提下,才可解除限售,否则当期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注销。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结果按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考评等级进
行归类,各考评等级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如下:
   考评等级                      定义                         可解除限售比例
     优秀             充分达成本职工作之效率及效果                 100%
     良好                工作表现符合本职所需                      80%
     合格                工作表现低于一般水平                      60%
    不合格                    不适任现职                            0

    若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本激励
计划规定比例申请解除限售;反之,若解除限售条件未达成,所有激励对象对应
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3、业绩考核指标设置的合理性分析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业绩指标选取了营业收入,该指标
有助于直接反映上市公司的成长能力,所设定的业绩指标综合考虑历史业绩、经
营环境、行业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对公司而言,业绩指
标的设定能够促进激励对象努力尽职工作,提高上市公司的业绩表现。指标设定
不仅有助于公司提升竞争力,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
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
股东三方的利益,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六、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增发等事项,应
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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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
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不做调整。

    2、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派息、配股或增发等事
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缩股

    P=P0÷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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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4)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
后的授予价格。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
票数量和价格。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数
量、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七、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1、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
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增发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
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获得的其他公司股票进行回购。调整
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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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
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公司在发生配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不做调整。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不做调整。

    2、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1)公司回购特定激励对象(包括本激励计划第八章第一条“本激励计划的
终止”前五项情形且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以及第八章第三条“激励对象个人
情况变化的处理方式”第二项中第 1、第 2、第 3、第 4、第 7 和第 8 目所述情形
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时,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2)公司因其他情形回购限制性股票时,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之和;

    (3)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缩股、派息、配股或增发等影响公司股票价格进行除权、除息处
理的情况时,公司按下列约定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调
整,调整方法如下:

    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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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②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③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④配股

     公司在发生配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⑤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3、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
数量或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
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因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方案,并
依法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回购方案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出具专业意见。公司应向
证券交易所申请回购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
理登记结算事宜。公司应将回购款项支付给激励对象并于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相应
股份的过户手续;在过户完成后的合理时间内,公司应注销该部分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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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公允价值的测算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解除限售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解除限售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
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
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其它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它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
解除限售,则由公司按照回购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并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
理。

       (二)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计算方法及参数合理性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对于一次性授予分期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其费用应在解除限售期内,以对解除限售数量的最佳估
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计入各年度相关成本或费用,且该成本费用
应在经常性损益中列示。

    公司将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
票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
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假设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收盘价为 5.79 元(最终授予日价格以实
际授予日收盘价为准),授予价格为 3.01 元,则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5.79
元-3.01 元=2.78 元,则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成本 1,060 万股×2.78
元/股=2,946.8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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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及现金流的影响

    1、激励计划对公司利润报表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本激励
计划有效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最佳估计为
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
和资本公积。

    若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且在各解除限售期
内全部解除限售,则该等公允价值总额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总成本将在股权激励计
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分期确认。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
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

    假设公司 2018 年 10 月授予限制性股票,根据测算,2018 年-2020 年首次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年份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合计

各年摊销限制性股票费用
                          552.53         1,841.75      552.53       2,946.80
       (万元)


    本激励计划的股权激励成本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股权激励成本的摊销对本
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公司各年度净利润有所影响,但是不会影响公司现金流和直接
减少公司净资产。而且,若考虑到股权激励计划将有效促进公司发展,激励计划
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本预测算是在一定的参数取值和定价模型的基础上计算的,实际股权激励成
本将根据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后各参数取值的变化而变化。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
露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其对公司财务数据的影响。

    2、激励计划对公司现金流的影响

    若激励对象全额认购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1,060 万股限制性股票,则公司
将向激励对象发行 1,060 万股本公司股份,所募集资金为 3,190.60 万元,该部分
资金公司计划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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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实施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解除限售程序

    一、实施激励计划的程序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依法对本激励计划草案做出决议,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
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公告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
划草案、独立董事意见及监事会意见,履行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程序,并公告监
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后,将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4、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内部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
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
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
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上市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
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
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
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

     6、公司聘请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董事会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的通知时,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7、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
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8、股东大会应当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
披露。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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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9、董事会应当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
和回购注销。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10、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当向上交所提
出申请,经上交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11、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限制性股
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
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
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
在 60 日内。

       1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之前可对其进行变更,变更需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应当及
时公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
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
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涉及激励对象
变更的,监事会需重新核实激励对象名单。

       13、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的,需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
议决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审
议未通过本激励计划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公司不再审议股权激励计
划。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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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董事会审议批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方案。

     3、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确定授予日,预留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
向激励对象授出限制性股票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
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期间:

     (1)定期报告公布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
前 10 日内;(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4)中国证
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4、激励对象应与公司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

     5、激励对象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
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

     6、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实施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7、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限制性股票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
所应当对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2、对于满足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并向其
发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通知书》;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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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期对应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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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
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
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
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
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以回购价格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

    3、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
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且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收益。

    4、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及其它税费。

    5、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或其它任何
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6、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本激励计划信息披露等义务;公司应当根据本
股权激励计划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登
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
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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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为激励
对象自筹资金。

    3、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对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
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
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

    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份的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
除限售条件、解除限售期与相对应的限制性股票相同。

    5、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

    6、激励对象应当承诺,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限制性股票或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的,激
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8、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
《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确认本激励计划的内容,明确约定双方在本次激励
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三、其他说明

    公司确定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不构成对公司和子公司员工聘用期
限的承诺。公司和子公司仍按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约或雇佣合同
确定对员工的聘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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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本激励计划的终止、变更及个人异动处理

    一、本激励计划的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终止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激励计划之前
拟终止实施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之后终
止实施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
划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变更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可对其进行变更,变更需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应当及时公告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一)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二)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公司应及时履行公告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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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律师事
务所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
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如涉及变更激励对象的,监事
会应重新按照本激励计划约定的程序重新核实激励名单。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按情形发生前继续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三、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变化的处理方式

    (一)激励对象在公司内发生正常职务变更,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
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进行。

    (二)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董事
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
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
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

    6、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
形;

    7、成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人员的;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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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不在公司担任相关职务,在情况发生之
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
销。

    (四)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五)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而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权益将完全按
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
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而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六)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时的,其获授的权益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
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身故前本激励
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身故时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七)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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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所发生的相关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
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
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
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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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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