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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方盛制药: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19-04-27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HUNANFANGSHENG PHARMACEUTICAL CO., LTD.




证券代码:603998            证券简称:方盛制药      公告编号:2019-030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
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
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18年度实际实
现的业绩情况未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业绩考核条件,根据《激
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拟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期所涉及的
全部已获授尚未解锁股份进行回购注销;同时,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中庞伍、肖丹霞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也将对其持有
的已获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上述拟回购注销
的股份数量合计为174.075万股。现对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1、2016 年 5 月 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
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
案。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公
司具备的主体资格、激励对象资格、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容、
公司是否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
于公司可持续发展等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6 年 5 月 1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案)及其摘要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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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案)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 2016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草案修订案)激励对象名单
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草案修订案)
公司具备的主体资格、激励对象资格、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容、
公司是否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
于公司可持续发展等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3、2016 年 5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案)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将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庆华先生及其
配偶周晓莉女士作为股权激励对象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4、2016 年 5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董事会确定以 2016 年 5 月 27 日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 112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50 万股限制性股
票,独立董事对相关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5、2016 年 7 月 1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股权激励计划限
制性股票授予结果公告》,公司向 85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806.20 万股,占授予前上市公司总股本 1.90%。授予价格 7.86
元/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15 年 7 月 15 日,公司总股本
由 425,196,720 股增加至 433,258,720 股。
    6、2016 年 8 月 23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
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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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
    7、2016 年 11 月 15 日,公司注销了已回购的 25.20 万股限
制性股票,公司总股本降至 433,006,720 元。
    8、2017 年 4 月 1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
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
    9、2018 年 4 月 2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
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
    10、2018 年 5 月 23 日,鉴于公司参与股权激励的人员离职
状态出现变化,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
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 2018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
    11、2019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
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在解锁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
象是否满足解锁条件,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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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锁对应的限制性股票。
        1、公司 2018 年度业绩未满足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锁条件
        公司 2018 年度实现的业绩与《激励计划》中规定的第三期
  限制性股票解锁需满足的公司业绩考核条件对比如下:
      第三期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实际实现的业绩情况
    以 2015 年为基准,2018 年的净利润较        公司 2018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上
2015 年的增长比例不低于 60%。(计划中所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6,120.31 万元,较 2015 年
指的净利润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      下降 22.88%,增长率低于激励计划设定的目标值
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60%;

        综上,公司 2018 年度业绩未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三
  期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第三期限
  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将由公司回购后注销。
        2、激励对象离职
        由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庞伍、肖丹霞因个
  人原因已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案)》第十三章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
  公司裁员而离职,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
  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并注销。
        三、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需回购注销的股份共计 174.075 万股,其中:因个人离
  职应回购注销的股份合计 11.55 万股,因第三期业绩考核不达标
  应回购注销的股份合计 162.525 万股。
        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174.075 万股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
  况如下:
                                                                                   单位:股

         类别                变动前               本次变动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股份              11,426,000            -1,740,750                  9,685,250

   无限售条件股份             425,196,720                      -               425,196,720

         合计                 436,622,720            -1,740,750               434,881,970

        以上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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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回购价格
    本次回购注销价格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一致,即上述需回
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价格为 7.84 元/股(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
定,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增发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
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
此部分获得的其他方盛制药股票进行回购,公司分别于 2017 年 7
月、2018 年 7 月组织实施了 2016 年、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每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0.02 元;故本次回购价格进行了同比例
调整),公司应向回购对象支付回购价格合计为 13,647,480 元。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度
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若在 2018 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实施前,未完成本次股份回购注销,则根据《激励计划》
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后再进行回购(若限制性股票在授
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配股、缩股、派息或增发等事项,公司按《激励计划》中约定的
调整方法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调整后进
行回购)。
    五、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且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继续实施。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
东创造价值。
    六、本次回购注销计划的后续工作安排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手续,并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独立董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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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本次回购注销符合《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依据、
回购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不影
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同意公司
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程序回购注销以上股份。
       八、监事会意见
    鉴于公司 2018 年度实际实现的业绩情况未满足公司《激励
计划》的相关业绩考核条件,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
拟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期所涉及的全部已获授尚未解锁股
份进行回购注销;同时,由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两
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也将对其持有的已获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进行回购注销。董事会本次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合计 174.075 万
股。
       九、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认为:方盛制药本次回购并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自 2016 年 8 月 13 日起施行)及《激励计划》的规定。截
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除尚需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
减资手续和股份注销登记手续外,方盛制药已履行本次回购并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于现阶段应当履行的程序。
       十、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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