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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方盛制药:董事会议事规则2019-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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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
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高效运作和审慎、科学
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根据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股票、债券或其他
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制订公司重大收购、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或与持有本
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的情形下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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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臵;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拟订并向股东大会提交有关
董事报酬的数额及方式的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拟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七)决定公司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将
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公司为维护
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情形下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八)当发现控股股东有侵占公司资产行为时,董事会有权
立即启动“占用即冻结”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
行为时,董事会有权立即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股权,凡不能以
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上述第(一)项至第(十二)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
权他人行使;除上述第(一)项至第(十二)项外,董事会决定涉及
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单个或几
个董事单独决策。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工作机构,处理董事会日常事
务。
    董事会秘书任董事会工作机构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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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机构印章。
    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
日常事务。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
议。
   第五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工作
机构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
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的意见。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监事会提议时;
   (四)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按照本规则第六条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
当通过董事会工作机构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
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
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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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工作机构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
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
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后十日
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工作机构
应当分别提前十日或三日将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
过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
事和监事。非专人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
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
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随时召开。
   第十条 书面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的召开方式;
   (四) 事由及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五)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
提议;
   (六) 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七)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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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要求;
   (八)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九)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
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向董事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
的相关背景材料、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等董事对议案进行表决
所需的所有信息、数据和资料,并应尽量于送达会议通知的同时
将会议有关文件资料送达各董事;无法与会议通知同时送达时,
应于会议前送达各董事。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董事会送达的有关材料,准备意见。董事
会应及时答复董事提出的问询,在会议召开前根据董事的要求补
充相关会议材料。
    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
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
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
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
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
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
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
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
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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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
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
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
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
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董事会审议根据《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日常关联交易除外),应当以现
场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全体会议。
   第十四条   除本议事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
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
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
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
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
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
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委托事项;
   (二) 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 委托人的授权期限;
   (五) 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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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
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但不免除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应承担的责
任。
   第十六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
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
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
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
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
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
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
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
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
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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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进行表决。
   第十八条      到会董事应当在董事范围内进行讨论议事,不得
与列席会议人员进行讨论,除非会议主持人根据董事意见决定听
取列席会议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列席会议人员不得介入董事会议事,不得影响会议讨论、表
决和作出决议。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到会董事议事情况主持会议进程,不得
因列席人员的影响而改变会议进程或者会议议题。
   第十九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
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工作机构、会议召集人、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
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
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
与会董事对提案逐一分别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书面投票或举手等方式进
行。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
其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
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
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
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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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 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事
项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
或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
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二十二条 二分之一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
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
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
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
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三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工
作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
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
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
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
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四条 除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
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
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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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对于下列事项,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制订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拟定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或与持有本公司股
份的其他公司合并的情形下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案;拟定将股份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的情形下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案;拟定从事任何形式的
期权或期货等证券衍生交易的方案;拟定发行债券及其他类别的
证券的方案;对于公司向公司及其子公司之外的第三方提供担
保;制定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任何股本拆分方案。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时间上后形成的决
议为准。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
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会议的董事对公司负
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
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
议案。
   第二十七条 现场召开的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
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工作机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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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出席董事的姓名
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或董事代理人姓名;
   (五) 会议议程、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
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
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七) 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
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
事会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
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
录。
   第三十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
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
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
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
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
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应当公告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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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具体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说明;
   (三) 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
由和受托董事的姓名;
   (四) 每项议案获得的赞成、反对和弃权票数以及有关董
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五) 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
理由和回避情况;
   (六) 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或发表意见的,说明事前认
可或所发表的意见;
   (七) 审议时向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
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
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
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
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
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作为公
司重要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妥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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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闭会期间,由董事会工作机构处理董事会
的日常工作事务,各位董事应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职能作用,
支持其开展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五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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