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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方盛制药: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5-22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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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
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第四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关
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文件。该等公告载明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

    3、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9 年 5 月 21 日下午 14 点 30 分在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
限公司新厂办公大楼一楼会议室(一)(长沙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嘉运路
299 号)召开。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符合通知内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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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73,979,375 股,占
公司总股份数的 39.8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人,持有公司股份 208,6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4%。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 4 名,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174,187,97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89%。

    以上股东均为截止 2018 年 5 月 16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还有部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召集
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
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其他参与投票的股东以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公司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经查验,同意 174,187,975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2、 审议通过《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经查验,同意 174,187,975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3、 审议通过《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经查验,同意 174,187,975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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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查验,同意 174,187,975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5、 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经查验,同意 174,187,975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08,60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 审议通过《关于支付 2018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审计报酬以及聘请 2019 年
度公司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查验,同意 174,187,975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08,60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 审议通过《关于预计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查验,同意 174,187,975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08,60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9 年薪酬标准的议案》

    经查验,同意 174,187,975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第4页
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08,60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 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查验,同意 174,187,975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10、   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经查验,同意 174,187,975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11、   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经查验,同意 174,187,975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 2018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
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第5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丁少波                                   赵国权




                                    经办律师:
                                                    高灵灵




                                              签署日期:2019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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