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方盛制药: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9-05-22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HUNANFANGSHENG PHARMACEUTICAL CO., LTD.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以下简称“《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方盛制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
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
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
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股东
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
所定人数的 2/3 时;


                         第 1 页,共 20 页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HUNANFANGSHENG PHARMACEUTICAL CO., LTD.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以下简称“上市”)后,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
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第 2 页,共 20 页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HUNANFANGSHENG PHARMACEUTICAL CO., LTD.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
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事项
    (十六)审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对公司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其他公司合并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 3 页,共 20 页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HUNANFANGSHENG PHARMACEUTICAL CO., LTD.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
股东大会。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
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第 4 页,共 20 页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HUNANFANGSHENG PHARMACEUTICAL CO., LTD.




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
面通知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还应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
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


                         第 5 页,共 20 页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HUNANFANGSHENG PHARMACEUTICAL CO., LTD.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
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
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
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召集人应对提案是否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相关条件进行审查,
并根据审查情况决定其是否作为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
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以公告方式通知),
补充通知应披露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议
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
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
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召集
人以公告方式通知。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告知


                       第 6 页,共 20 页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HUNANFANGSHENG PHARMACEUTICAL CO., LTD.




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
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的意见最
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披露。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
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的股东;
  (四) 会议召集人、股权登记日,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话号码。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第 7 页,共 20 页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HUNANFANGSHENG PHARMACEUTICAL CO., LTD.




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
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 2 个工作日通知(以公告方式通知)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
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地点,或公司董事会认为合适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臵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形式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安排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出席现场会议
的,由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的律师进行身份认证。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
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证券发行;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股权激励;
    (四)股份回购;
    (五)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
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
    (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第 8 页,共 20 页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HUNANFANGSHENG PHARMACEUTICAL CO., LTD.




    (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
变更、会计估计变更;
    (九)拟以超过募集资金净额 10%的闲臵募集资金补充流动
资金;
    (十)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的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安排在证
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且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结束时
间。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
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
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
处。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
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


                       第 9 页,共 20 页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HUNANFANGSHENG PHARMACEUTICAL CO., LTD.




   法人或其他组织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
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交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股东或其代理人还应当持股票账户卡出席股东大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
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
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臵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
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会议登记册在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
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


                       第 10 页,共 20 页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HUNANFANGSHENG PHARMACEUTICAL CO., LTD.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
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
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
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
报告。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三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
东的质询作出真实、准确的答复、解释和说明。


                       第 11 页,共 20 页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HUNANFANGSHENG PHARMACEUTICAL CO., LTD.




   第三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方式、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以及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说明;
    (二)会议主持人姓名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表决方式;
    (五)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
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
应当说明关联股东会比表决情况;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七)聘请的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八)聘请的律师关于股东大会的结论性意见;
    (九)《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第 12 页,共 20 页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HUNANFANGSHENG PHARMACEUTICAL CO., LTD.




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 10 年。
   第三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
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
大会,并及时以公告方式通知。且召集人还应同时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与决议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第 13 页,共 20 页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HUNANFANGSHENG PHARMACEUTICAL CO., LTD.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
以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
提名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
行征集。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
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
决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
回避;会议需要关联股东到会进行说明的,关联股东有责任和义


                      第 14 页,共 20 页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HUNANFANGSHENG PHARMACEUTICAL CO., LTD.




务到会如实作出说明。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和不参与投票表决的事项,由会议主
持人在会议开始时宣布。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
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四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
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第四十六条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如公司单一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达到 30%及以上时,且拟选董
事、监事的人数多于 1 人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董事、监事选聘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
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名董事候选人。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名监事
候选人。
    (二)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以及简历应当在召开股
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列明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
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出具书面
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名人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
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法定职责。


                       第 15 页,共 20 页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HUNANFANGSHENG PHARMACEUTICAL CO., LTD.




    (四)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的承诺函同时提交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如果不是采取累积投
票制进行选举的,应当对每一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获得通过的,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后立
即就任。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与监事的选举和表决分别进行。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
式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累积投票时,股东所投出的表决票权数不得超过其实际拥有
的投票权数,超过的,按以下情形区别处理:(1)该股东的表决
票数只投向一位候选人的,按该股东所实际拥有的表决票数计
算;(2)该股东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则该股东所投的全部选
票均作废,视为弃权。
    累积投票时,在等额选举的情形下:(1)所有候选人获取选
票数均超过参加会议有效表决票数二分之一(指非累积票数)以
上时即为当选;(2)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则应当对未
当选的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3)第二轮选举仍未能满足上款
要求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由此导致董事会或监事
会成员不足本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时,则下次股东大会应当在本
次股东大会结束后的二个月以内召开。
    累积投票时,在差额选举的情形下:(1)候选人获取选票超
过参加会议有效表决票数二分之一(指非累积票数)以上,且该


                       第 16 页,共 20 页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HUNANFANGSHENG PHARMACEUTICAL CO., LTD.




等人数等于或者小于应选人数时,该等候选人即为当选;(2)获
取超过参加会议有效表决票数二分之一(指非累积票数)以上选
票的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则按得票多少排序,取得票较多者
当选;(3)因两名及其以上的候选人得票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
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
数时,则对未当选的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4)第二轮选举仍
未能决定全部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由此导
致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不足本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时,则下次股
东大会应当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的二个月以内召开。
   第四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
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
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
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一票。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
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臵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
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
进行表决。
   第四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
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
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第 17 页,共 20 页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HUNANFANGSHENG PHARMACEUTICAL CO., LTD.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
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
代表和一名监事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出席会议股东代表不足两
人时例外。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
与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
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其他方式,会议
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五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
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
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
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
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
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
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
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通知,通知中应列明出席


                        第 18 页,共 20 页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HUNANFANGSHENG PHARMACEUTICAL CO., LTD.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
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并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并以公告方式通知。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通知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
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
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
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对公司的股东大会,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文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应当在刊登会议通
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


                        第 19 页,共 20 页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HUNANFANGSHENG PHARMACEUTICAL CO., LTD.




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
日起生效。




                        第 20 页,共 2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