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音控股: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10-30
证券代码:688036 证券简称:传音控股 公告编号:2019-005
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9 年 9 月 6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传
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656 号),
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000 万股。本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35.1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81,2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为人民币 267,465.61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9 年 9 月 25 日全部到位,天健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
具了“天健验[2019]332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
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并经公司第一届
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南支
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城市广场旗舰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分行科苑支行、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渣打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营业部、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张江分行、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和平支行、招商
1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以下统称为“募集资金开户行”)开立账户,
作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25 日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总的三方监管专户,对前述到位的募集资金
进行存储管理。现公司依据各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情况开立各募资资金监管账户,
并签署三方/四方专户存储协议。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协议的签署情况如下:
1、2019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信证券”),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2019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传音科技有限公司和中信证
券,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科苑支行、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
圳分行、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
监管协议》;
3、2019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传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中
信证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营业部、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张江分行,签署了《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4、2019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泰衡诺科技有限公司和中
信证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和平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
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
差异。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1、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开户主体 募投项目 开户行 账号 募集资金存放
金额(单位:元)
深圳传音控 市场终端信息 中信银行股份 8110301013100476610 137,546,800.00
股股份有限 化建设项目 有限公司深圳
2
公司 福南支行
深圳传音控 补充流动资金 中信银行股份 8110301013100476610 220,000,000.00
股股份有限 项目 有限公司深圳
公司 福南支行
深圳传音控 深圳手机及家 中信银行股份 8110301013300476524 163,324,700.00
股股份有限 电研发中心建 有限公司深圳
公司 设项目 城市广场旗舰
支行
2、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开户主体 项目名称 开户行 账户号码 募集资金存放金
额(单位:元)
深圳市泰 传音智汇园手 中国银 行股 762772751873 458,785,400.00
衡诺科技 机制造基地项 份有限 公司
有限公司 目 深圳高 新区
支行
深圳市泰 传音智汇园手 兴业银 行股 338070100100275618 400,000,000.00
衡诺科技 机制造基地项 份有限 公司
有限公司 目 深圳和 平支
行
深圳市泰 传音智汇园手 招商银 行股 755930761310909 200,000,000.00
衡诺科技 机制造基地项 份有限 公司
有限公司 目 深圳华 侨城
支行
上海传英 移动互联网系 中国建 设银 44250100003400003910 271,462,800.00
信息技术 统平台建设项 行股份 有限
有限公司 目 公司深 圳市
分行营业部
上海传英 移动互联网系 中国民 生银 631436380 100,000,000.00
信息技术 统平台建设项 行股份 有限
有限公司 目 公司深 圳蛇
口支行
上海传英 上海手机研发 中国建 设银 31050161393600003986 205,112,900.00
3
信息技术 中心建设项目 行股份 有限
有限公司 公司上 海张
江分行
重庆传音 手机生产基地 上海浦 东发 79320078801300000880 268,423,500.00
科技有限 (重庆)项目 展银行 深圳
公司 分行科 苑支
行
重庆传音 手机生产基地 花 旗 银 行 1791116801 150,000,000.00
科技有限 (重庆)项目 (中国 )有
公司 限公司 深圳
分行
重庆传音 手机生产基地 渣 打 银 行 000000501511366720 100,000,000.00
科技有限 (重庆)项目 (中国 )有
公司 限公司 深圳
分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
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公司
乙方:银行
丙方:保荐机构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项目的储
存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
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
宜。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4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
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
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鹏、肖少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 %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或传真
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
结束之日起失效。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公司(甲方一)
公司全资子公司(甲方二)
5
乙方:银行
丙方:保荐机构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募集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
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
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
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
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鹏及肖少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及时以邮件或
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6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
效。
特此公告。
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0 月 30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