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青云科技: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书2021-03-02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之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二月

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 PARTNERS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 号财富金融中心 20 层(邮编 100020)
Address:20/F, Fortune Financial Center, 5 Dong San Huan Central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China
电话(Tel): (+86 10) 8560 6888   传真(Fax):(+86 10) 8560 6999 www.haiwen-law.com

北京 BEIJING 丨上海 SHANGHAI 丨深圳 SHENZHEN 丨香港 HONG KONG 丨成都 CHENGDU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之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采用
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本次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
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符合条件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中国
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主承销商”)作为本次发行的主
承销商,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受主承销商的委托,
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是否符合法
律法规的要求等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核查了主承销商和战略投资者按照本所要求而
提供的必要文件,且已经得到主承销商和战略投资者的如下保证:其为参与本
次战略配售目的所提供的所有证照/证件及其他文件均真实、全面、有效、合
法。

    在审阅上述文件的基础上,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
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以
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
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

                                     2
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下统称“相关适用规则”)
的相关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意见对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项进行了核
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依赖于监管机构、发行人、主承销商、战略投资者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
明文件或口头陈述出具相应的意见。

   2、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
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作出本法律意
见书。本所认定某些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
监管机构给予的有关批准、确认和指示,无论是书面的或是口头的。

   3、 本所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战略配售之目的使用。除此之外,未经本所书面
许可,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由任何其他人使用,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作出如下法律意见:

    一、   关于本次发行之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及配售资格
    根据《业务指引》第八条,可以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 一)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
其下属企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
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五)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根据《实施办法》第十
七条第(二)款,战略投资者参与股票配售,应当使用自有资金,不得接受他人



                                   3
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等主体
除外。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
创板上市战略配售方案》(以下简称“《战略配售方案》”)等相关资料,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对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如下:“中国中金财富
证券有限公司(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即参与发行人本次战略配
售的战略投资者为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财富”),无其他
战略投资者。

    (一)战略投资者的基本情况

     1、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中金财富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中金财富的确认,并经本
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中金财富的基本
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5 年 9 月 28 日
     统一社会信用
                    91440300779891627F
     代码
     法定代表人     高涛
     注册资本       800,000 万人民币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注册地址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
                    2.23 单元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
                    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
     经营范围
                    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
                    中金公司持有中金财富 100%股权,中金公司的第一大股
     股权结构
                    东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汇金”)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金财富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关联关系




                                         4
    经核查,中金财富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中金财富系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中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金财富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金财富系主承销商的全资子公
司,属于“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
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三章关于“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相关规
定。

    根据中金财富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
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
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
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所有认购本次
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4)其具
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
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二)限售期

    根据前述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金财富获得配售
的股票的限售期为自该等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

       (三)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战略配售中的战略投资者符合《业务指引》第八
条和《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等相关适用规则中对于战略投资者选择标准和配售资
格的相关规定。

       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情况

    根据《业务指引》第六条第(一)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4 亿股以上的,
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 30 名;1 亿股以上且不足 4 亿股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
20 名;不足 1 亿股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 10 名。根据《业务指引》第七条,
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
量的发行人股票。根据《业务指引》第十八条,参与配售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应当承诺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2%至 5%的股票。
                                     5
    根据《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
量在 1 亿股以上的,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数量的 30%,超过的应当在发行方案中充分说明理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数量不足 1 亿股的,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数量的 20%。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 12,000,000 股,发行股份占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比例
为 25.28%,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
行后总股本为 47,462,175 股。本次共有 1 名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
发行数量为 600,000 股(认购股票数量上限),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5.00%,符合
《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
差额将根据回拨机制规定的原则进行回拨。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战略配售符合《业务指引》第六条第(一)款、
《业务指引》第七条和第十八条、《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在本次战略配售中遵守相关适用规则的
规定,不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
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
济补偿;(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
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三)发行人上市后
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
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
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五)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
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
情形;(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根据主承销商出具的承诺函,主承销商在本次战略配售中遵守相关适用规
则的规定,不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一)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
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
偿;(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
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三)其他直接或间接进
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6
    根据中金财富出具的承诺函,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
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其所有认购
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股票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其不会利用
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会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
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
止性情形。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战略配售中的战略投资者符合《实施办法》、《业
务指引》等相关适用规则中对于战略投资者选择标准和配售资格的相关规定,且
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