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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谊集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2017-08-29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2017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

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

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

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等相关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

董事。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
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人力资源部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支持部门,专门负责

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

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

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

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

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

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

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

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

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

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

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必须是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委员的议题时,

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