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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百联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19年4月修订)2019-04-30  

						                                         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9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
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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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
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
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
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召开,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会议应在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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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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