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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伊泰B股:有關轉讓伊泰准東之25%股權之須予披露的交易之補充公告2018-01-02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
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
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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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轉讓伊泰准東之25%股權之須予披露的交易之補充公告

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2017年12月1日的公告,內容有關於本公司向兗煤能化轉讓本公司所
持有的伊泰准東之25%的股權權益。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詞彙與前述公告所界
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代價乃經參考於2017年6月30日伊泰准東之全部股權之估值,並經全面考慮伊泰准東之行
業前景及伊泰准東之業務狀況。兗煤能化於2017年6月30日委聘中天華於對伊泰准東之全
部股權進行估值。中天華應用資產基礎法及收益法進行估值,並採用收益法結論作為最
終評估結論。因此,該估值構成上市規則第14.61條項下之盈利預測,且符合上市規則第
14.60A及14.62條有關盈利預測規定之資料載於本公告。

本公司之申報會計師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已於2017年6月30日就中天華按下述董事釐
定之主要假設編製之日期為2017年10月27日之估值之伊泰准東貼現未來估計現金流量之
計算之審查向董事報告,且認為,上述貼現未來估計現金流量就計算方式而言,按照假
設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已妥善編製。董事負責按照下述主要假設編製貼現未來估計現金流




*   僅供識別
                                     - 1 -
量,而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所進行的工作並未構成伊泰准東之任何估值。德勤關
黃陳方會計師行函件載於本公告附錄一。董事確認盈利預測乃由董事經審慎周詳查詢後
作出。董事函件載於本公告附錄二。

就收益法採納的主要假設

於評估報告內使用的主要假設(其中包括)載列如下:

1.   中國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中國宏觀經濟形勢無重大變化,本次交易各方所
     處地區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環境無重大變化。

2.   針對評估基準日資產的實際狀況,假設伊泰准東持續經營。

3.   假設伊泰准東的經營者是負責的,並且伊泰准東管理層有能力擔當其職務。

4.   除非另有說明,假設伊泰准東完全遵守所有有關的法律法規。

5.   假設伊泰准東未來將採取的會計政策和編寫評估報告時所採用的會計政策在重要方
     面基本一致。

6.   假設評估基準日後伊泰准東的現金流入為年末。

7.   假設伊泰准東在現有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的基礎上,經營範圍、方式與目前方向
     保持一致。

8.   有關利率、匯率、賦稅基準及稅率、政策性徵收費用等不發生重大變化。

9.   無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及不可預見因素對伊泰准東造成重大不利影響。根據資產
     評估的要求,認定這些假設條件在評估基準日時成立,當未來經濟環境發生較大變
     化時,將不承擔由於假設條件改變而推導出不同評估結論的責任。

評估報告由兗能煤化所聘任之顧問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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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家資格、同意書及意見

已於本公告作出聲明的專家資格如下:

名稱                             資格

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             香港執業會計師

據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深知、盡悉及確信,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為獨立於本集
團及其關連人士的第三方,及於本公告日期:

a)     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並無於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擁有任何股權,亦無擁有
       任何權利(不論是否可合法強制執行)以認購或提名他人認購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
       司的證券。

b)     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並無於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自2016年12月31日(即本公
       司編製之最近期刊發經審核年度財務報表的結算日)以來所收購或出售或租賃或擬收
       購或出售或租賃的任何資產中直接或間接擁有任何權益。

                                                              承董事會命
                                                      內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張東海

中國內蒙古,2017年12月29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的執行董事為張東海先生、劉春林先生、葛耀勇先生、張東升先
生、王三民先生、呂貴良先生及宋占有先生;本公司的獨立非執行董事為俞有光先生、
張志銘先生、黃速建先生及黃顯榮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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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錄一    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函件

 有關內蒙古伊泰准東鐵路有限責任公司全部股權估值之貼現未來估計現金流量之計
 算方法之獨立鑒證報告

 致內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核數師(以下簡稱「吾等」)已審查北京中天華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就內蒙古伊泰准東
  鐵路有限責任公司於2017年6月30日之全部股權而編製日期為2017年10月27日之估值(「估
  值」)所依據之貼現未來估計現金流量之計算方法。內蒙古伊泰准東鐵路有限責任公司為
  一間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公司,其主要資產為物業、廠房及設備。根據香港聯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14.61條,基於貼現未來估計現金流量之估值
  會被視作盈利預測,並將載入日期為2017年12月29日之內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貴公司」)就 貴公司出售內蒙古伊泰准東鐵路有限責任公司之25%股權而將予刊發之公
  告(「公告」)內。

 董事就貼現未來估計現金流量須承擔之責任

 貴公司董事(「董事」)須負責根據董事所釐定並載於公告之基準及假設(「假設」),編製貼
 現未來估計現金流量。此責任包括執行與為估值編製貼現未來估計現金流量相關之適當
 程序,並套用適當之編製基準,以及作出在有關情況下屬合理之估計。

 吾等之獨立性及質量控制

 吾等已遵從香港會計師公會(「香港會計師公會」)頒布之《專業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之獨
 立性及其他道德規定,有關規定乃以正直、客觀、專業能力及應有謹慎、保密及專業操
 守等基本原則為基礎確立。

 本行應用香港會計師公會頒布之香港質量控制準則第1號「會計師事務所對執行財務報表
 審計、審閱和其他鑒證業務以及相關服務業務實施的質量控制」,並相應維持全面之質量
 控制系統,包括有關遵從職業道德規定、專業準則及適用法律法規規定之成文政策及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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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報會計師之責任

吾等之責任為根據上市規則第14.62(2)條規定,對估值所依據之貼現未來估計現金流量之
計算方法之算術準確性發表意見,並僅向 閣下整體報告。除此之外,吾等之報告不可
用作其他用途。吾等並不就本報告之內容對任何其他人士承擔任何責任或接受任何義
務。

吾等按照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之香港核證委聘準則第3000號(經修訂) 審核或審閱過往財
務資料以外之核證委聘」進行委聘工作。該準則規定吾等須遵從道德操守,並計劃及進行
核證委聘工作,以合理保證貼現未來估計現金流量之計算是否與該等假設貫徹一致。吾
等之工作主要限於向 貴公司管理層作出查詢、考慮貼現未來估計現金流量所依據之分
析及假設,以及查核編撰貼現未來估計現金流量之算術準確性。吾等之工作並不構成內
蒙古伊泰准東鐵路有限責任公司之任何估值。

由於估值與貼現未來估計現金流量有關,故於編製時並無採納 貴公司之任何會計政
策。該等假設包括有關未來事件及管理層行動性質屬假定的假設,該等事件及行動可能
會亦可能不會發生,故未能按與過往業績相同之方式予以確認及核實。即使所預期之事
件及行動會發生,實際結果仍很可能與估值有所出入,甚至可能截然不同。因此,吾等
並無就該等假設是否合理有效而進行審閱、審議或進行任何工作,亦不就此發表任何意
見。

意見

根據上述各項,吾等認為,就計算而言,貼現未來估計現金流量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已根
據該等假設妥為編製。

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
執業會計師
香港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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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錄二     董事函件

敬啟者:

                 須予披露交易-出售一間非全資子公司之25%股權

我們謹此提述北京中天華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獨立估值師」)編製之日期為2017年10
月27日之評估報告,內容有關於2017年6月30日對於內蒙古伊泰准東鐵路有限責任公司全
部股權進行估值(「估值」)。由於估值採用收益法,故根據上市規則第14.61條,估值構成
盈利預測,因此,上市規則第14.60A條及第14.62條可適用。

我們已與獨立估值師就各方面進行討論,包括編製估值所依據的基礎及假設,並已審閱
由獨立估值師負責的估值。我們亦已考慮我們的申報會計師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所發
出的報告,內容有關就計算方式而言,貼現未來估計現金流量於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估
值所載假設是否妥善編製。

根據上市規則第14.62(3)條之規定,董事會確認有關盈利預測乃是董事經審慎周祥查詢後
始行作出。

                                       此致

                                                             承董事會命
                                                     內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張東海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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