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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伊泰B股:伊泰B股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4-30  

						       证券代码:900948                 股票简称:伊泰 B 股    编号:临 2019-019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进行了修订,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运作,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
       司董事会拟对公司现行有效的《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修改,
       具体情况如下:



   条款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 1.10 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
             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董事 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董事
             会秘书。                                会秘书以及董事会确认的其他人员。
第 3.14 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普通股股份,自公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普通股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普通股股份及其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普通股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普通股股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普通股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
             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若此款转让限制涉及H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则需遵守联交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
                                                     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地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
                                                       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若此款转让限制涉及H股,则需遵守联交
                                                       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 4.03 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经《公司章程》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经《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通过,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规定的程序通过,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
             购回其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份:                购回其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份:
                 (一)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而注销股份; (一)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亏 的;
             损公司除外);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公司购回其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份时应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当按本章程第 4.04 条至第 4.07 条的规定办 权益所必需。
             理。                                            公司购回其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份时应
                                                         当按本章程第 4.04 条至第 4.07 条的规定办
                                                         理。
第 4.06 条       公司依法购回普通股股份后,应当在法           公司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之目的依法购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注销该部分股 回普通股股份后,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
             份,并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 定的期限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向原公司
             变更登记。                                  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被注销普通股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公           被注销普通股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公
             司的注册资本中核减。                        司的注册资本中核减。
                 公司因本章程第 4.03 条第(一)项至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 4.03 条第(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的, (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 4.03 条第
             4.03 条第(一)项情形的,公司应当自收购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原因,收购本公司 B 股股份的,需经三分之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因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4.03 条第(三)项收 本章程第 4.03 条第(三)项、第(五)项、
             购的公司普通股股份,应不超过公司已发行 第(六)项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H 股股
             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普通股股份应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4.03 条第(一)项情
             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形的,公司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4.03 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第 8.03 条       应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       应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公司及控股
                 (一)审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0%以后提供的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二)审议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三)审议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的 10%的担保;                     (四)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四)审议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联方提供的担保;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对外担保总额
                 (五)审议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提供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的任何担保;                                 (六)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对外担保总额
                 (六)审议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易所的上市规则,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其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他担保事项。                                 (七)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
                 其中,对以上第(四)项所列担保进行 的上市规则,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担
             表决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保事项。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       其中,前款第(五)项担保,应当经出
             东大会的其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过。对以上第(四)项所列担保进行表决时,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的担保。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其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其控股子公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
             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的控 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
             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的担保。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其控股子公
                                                      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的控
                                                      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 8.05 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
             大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年度股东大 大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年度股东大
             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 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
             之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之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
             董事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 2 个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 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
             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要求的数额的三分之二     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
             时;                                     要求的数额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分之一时;                               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 10%以上(含 10%,不含投票 有表决权的股份 10%以上(含 10%,不含投票
             代理权)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临时股 代理权)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时;                               东大会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出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出
             召开时;                                 召开时;
                 (五)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五)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时;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
             面要求日计算。                           面要求日计算。
第 8.20 条       公司股东大会的召开地点为内蒙古鄂尔       公司股东大会的召开地点为内蒙古鄂尔
             多斯市天骄北路伊泰大厦或公司董事会决定 多斯市天骄北路伊泰大厦或公司董事会决定
             的其他地点。公司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 的其他地点。公司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
             现场形式召开。                           现场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 式为股东参加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投票表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网络方 决时,应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公司股东大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确认股东身份。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以及表决程序。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投票表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决时,应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束当日下午 3:00。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确认股东身份。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 8.26 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解聘或不再续聘,
             案,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董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       董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提案时,应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 所的提案时,应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
             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 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
             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                     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
                 非会议期间,董事会因正当理由解聘会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董事
             计师事务所的,可临时聘请其他会计师事务  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可以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但必须在下一次股东大会上追认通过。  所填补该空缺。但在空缺持续期间,公司如有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在  其他在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该等会计师事务
             下一次股东大会说明原因。辞聘的会计师事  所仍可行事。
             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大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在
             会,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下一次股东大会说明原因。辞聘的会计师事
                                                     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大
                                                     会,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第 8.51 条       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      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
             员时,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可以实 员时,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应当实
             行累积投票制。                          行累积投票制。
                 本条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本条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在选举2名以上的董事、监事时,每一普通股 在选举2名以上的董事、监事时,每一普通股
             股份拥有与公司章程规定当选的董事(包括 股份拥有与公司章程规定当选的董事(包括
             独立董事)、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表决权。独立董事)、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表决权。
             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 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
             也可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 也可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
             当选董事、监事的一项制度,累积投票制同 当选董事、监事的一项制度,累积投票制同
             样适用于独立董事的选任。                样适用于独立董事的选任。
                 适用累积投票制度选举公司董事、监事      适用累积投票制度选举公司董事、监事
             的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的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一)第一届董事会、监事会候选人,      (一)第一届董事会、监事会候选人,
             由发起人提名,创立大会通过;            由发起人提名,创立大会通过;
                 (二)以后每届董事、监事候选人由上      (二)以后每届董事、监事候选人由上
             一届董事会、监事会提名。                一届董事会、监事会提名。
                 (三)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三)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监事会应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监事会应
             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                                  情况;
                 (四)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      (四)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
             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 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
             诺公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诺公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
             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五)股东大会审议选举董事、监事的      (五)股东大会审议选举董事、监事的
             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 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
             进行表决;                              进行表决;
                 (六)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拥有与公司      (六)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拥有与公司
             章程规定当选的董事、监事总人数相等的表 章程规定当选的董事、监事总人数相等的表
             决权,股东既可以把投票表决权集中选举一 决权,股东既可以把投票表决权集中选举一
             位候选人,也可分散选举数人或全部候选人 位候选人,也可分散选举数人或全部候选人
             (例如某股东拥有100股股票,而公司准备选(例如某股东拥有100股股票,而公司准备选
             出11名董事,则该股东的表决权累积为100× 出11名董事,则该股东的表决权累积为100×
             11=1100票);                           11=1100票);
                (七)在有表决权的股东选举董事、监      (七)在有表决权的股东选举董事、监
            事前,应发放给其关于累积投票解释及具体 事前,应发放给其关于累积投票解释及具体
            操作的书面说明,指导其进行投票;        操作的书面说明,指导其进行投票;
                (八)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    (八)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会议结束之后立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会议结束之后立
            即就任。                                即就任。
第 8.59 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
            式、解散和清算;                        式、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修改;                    (四)公司章程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购买或出售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购买或出售 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
            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的交易;
            审计总资产的30%的交易;                     (六)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七)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七)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
                (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 市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市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做出的决议必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做出的决议必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
            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 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规定股东大会需以特
            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规定股东大会需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
            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
            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除本条规定及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
                除本条规定及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 大会审议的事项应以普通决议通过。
            大会审议的事项应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 10.01 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董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
            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
                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意图以及候选人 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应当在股东      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意图以及候选人
            大会召开7日前发给公司(该7日通知期的开 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应当在股东
            始日应当在不早于指定进行该项选举的开会 大会召开10个工作日前发给公司(该10个工
            通知发出第二天及其结束日不迟于股东大会 作日通知期的开始日应当在不早于指定进行
            召开7日前)。有关之提名及接受提名期限应 该项选举的开会通知发出第二天及其结束日
            不少于7日。                             不迟于股东大会召开10个工作日前)。有关
                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份。              之提名及接受提名期限应不少于10个工作
                                                    日。
                                                        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份。
第 10.02 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
            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 一。
            一。
第 10.08 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共有11名董事,由7名董事和4名      董事会由5-1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独立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副 事的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设董事长一人。
            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以上通过选举和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以上
            罢免,董事长、副董事长任期3年,可以连选通过选举和罢免,董事长、副董事长任期3年,
            连任。                                  可以连选连任。
第 10.11 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
            股票方案;                              股票方案;
                (八)拟订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      (八)拟订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
            和解散方案;                            和解散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等高级管 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      (十二)制订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
            预案;                                  预案;
                (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制订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十五)制订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任或更换公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任或更换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十八)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经理的工作;                          查经理的工作;
                (十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8.03条规定      (十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8.03条规定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范围以外的公司对外担保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范围以外的公司对外担保
            事项;                                  事项;
                (二十)决定公司日常经营及项目建设      (二十)决定公司日常经营及项目建设
            所需资金的融资;                        所需资金的融资;
                (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所规定 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所规定
            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权。
                董事会须根据本章程第10.25条的规定       董事会须根据本章程第10.25条的规定
            对前款事项作出决议。                    对前款事项作出决议。
第 10.16 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
            议,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议,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生产委员会等专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生产委员会等专
            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全 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全
            部由独立董事组成,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 部由独立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
            是会计专业人士。                        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各委员会职责如下:                董事会各委员会职责如下:
                (一)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      (一)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出建议;
                (二)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二)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
                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2.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
                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3.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三)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4.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1.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5.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
            序并提出建议;2.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 权的其他事项。
            理人员的人选;3.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      (三)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
            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建议;2.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
            1.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 人选;3.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
            核并提出建议;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 并提出建议;
            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 1.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
           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核并提出建议;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
               (五)生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根    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据公司经核定的产能计划公司下属煤矿未来        (五)生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根
           年度的年度煤炭产量;2.每一季度就公司煤    据公司经核定的产能计划公司下属煤矿未来
           炭实际产量进行检查;3.根据公司生产的实    年度的年度煤炭产量;2.每一季度就公司煤
           际情况,考虑对公司下属煤矿未来年度的年    炭实际产量进行检查;3.根据公司生产的实
           度计划煤炭产量进行调整或向有关机关提出    际情况,考虑对公司下属煤矿未来年度的年
           增加核定产能的申请。                      度计划煤炭产量进行调整或向有关机关提出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    增加核定产能的申请。
           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
                                                     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 10.22 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应当于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应当于
            会议召开日5日以前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会议召开日5日以前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 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
            说明。                                   说明,全体参会董事应当在会议上对本次会
                                                     议的召集、召开确认无异议。
第 10.25 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董事(包括按       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董事(包括按
            法律、上交所上市规则及本章程规定,书面 法律、上交所上市规则及本章程规定,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的董事)出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的董事)出
            席方可举行。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 席方可举行。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其中,本章程第10.11条第(六)项、第(七)其中,本章程第10.11条第(六)项、第(七)
            项中“拟定回购本公司股票方案”、第(八)项中“拟定回购本公司股票方案”、第(八)
            项、第(十四)项以及第(十九)项规定事 项、第(十四)项以及第(十九)项规定事
            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同意并表决通过。                       事同意并表决通过。
                当反对票和赞成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
            多投一票。
第 10.28 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对所
            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 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董事本人确实不能出
            出席董事会。                             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按其意愿代为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 投票,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独立
            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章。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如未出席某次董事会 章。
            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当视作已放弃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如未出席某次董事会
                                                     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当视作已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 11.09 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
                                                   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
              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
                                                   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
              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
                                                   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
              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
                                                   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
              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
              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
                                                   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
              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
                                                   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
              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
                                                   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
              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
                                                   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
              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
                                                   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
              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
              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情况。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
              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
                                                   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 12.06 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不得担
            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 13.01 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
            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
                董事会及经理人员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 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
            作予以积极支持。                        务和经营等情况。
                                                        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
                                                    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
                                                    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 13.02 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必备的专业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必备的专业
            知识和经验的自然人,由董事会委任。董事 知识和经验的自然人,由董事会委任。董事
            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如下:                  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如下: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
            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
            会秘书资格证书。                        会秘书资格证书。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不得担任董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不得担任董
            事会秘书:                              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
            的任何一种情形;                        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3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二)最近3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                                    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3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四)最近3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最近3年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五)最近3年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期间,证券交易所对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 期间,证券交易所对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
            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2次以上;           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2次以上;
                (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
            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 13.03 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任务为: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为:
                (一)协助董事处理董事会的日常工作,    (一)协助董事处理董事会的日常工作,
            持续向董事提供、提醒并确保其了解境内外 持续向董事提供、提醒并确保其了解境内外
            监管机构有关公司运作的法规、政策及要求,监管机构有关公司运作的法规、政策及要求,
            协助董事及经理在行使职权时切实履行境内 协助董事及经理在行使职权时切实履行境内
            外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负责董事会、股东大会文件的有      (二)负责董事会、股东大会文件的有
            关组织和准备工作,做好会议记录,保证会 关组织和准备工作,做好会议记录,保证会
            议决策符合法定程序,并掌握董事会决议的 议决策符合法定程序,并掌握董事会决议的
            执行情况;                              执行情况;
                (三)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协调与      (三)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协调与
            投资者关系,增强公司透明度;            投资者关系,增强公司透明度;
                (四)参与组织资本市场融资;            (四)参与组织资本市场融资;
                (五)处理与中介机构、境内外监管机      (五)处理与中介机构、境内外监管机
            构、媒体关系,搞好公共关系。            构、媒体关系,搞好公共关系。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范围为: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范围为:
           (一)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 (一)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

           备会议材料,安排有关会务,负责会议记录,备会议材料,安排有关会务,负责会议记录,

           保障记录的准确性,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 保障记录的准确性,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

           主动掌握有关决议的执行情况。对实施中的 主动掌握有关决议的执行情况。对实施中的

           重要问题,应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同 重要问题,应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同

           时,保证公司有完整的组织文件和记录;    时,保证公司有完整的组织文件和记录;

           (二)确保公司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严格 (二)确保公司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严格

           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参 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参

           加组织董事会决策事项的咨询、分析,提出 加组织董事会决策事项的咨询、分析,提出

           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受委托承办董事会及其 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受委托承办董事会及其

           有关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有关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作为公司与境内外监管机构的联络人,(三)作为公司与境内外监管机构的联络人,

           确保公司依法组织准备和递交有权机构所要 确保公司依法组织准备和递交有权机构所要
求的报告和文件,并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完成 求的报告和文件,并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完成

与证券监管有关的事项;                 与证券监管有关的事项;

(四)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宜, (四)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宜,

建立健全有关信息披露的制度,参加公司所 建立健全有关信息披露的制度,参加公司所

有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及时知晓公司 有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及时知晓公司

重大经营决策及有关信息资料;           重大经营决策及有关信息资料;

(五)负责公司股价敏感资料的保密工作, (五)负责公司股价敏感资料的保密工作,

并制定行之有效的保密制度和措施。对于各 并制定行之有效的保密制度和措施。对于各

种原因引起公司股价敏感资料外泄,要采取 种原因引起公司股价敏感资料外泄,要采取

必要的补救措施,及时加以解释和澄清,并 必要的补救措施,及时加以解释和澄清,并

通告境内外监管机构;                   通告境内外监管机构;

(六)负责协调组织市场推介,协调来访接 (六)负责协调组织市场推介,协调来访接

待,处理投资者关系,保持与投资者、中介 待,处理投资者关系,保持与投资者、中介

机构及新闻媒体的联系,负责协调解答社会 机构及新闻媒体的联系,负责协调解答社会

公众的提问,确保投资人及时得到公司披露 公众的提问,确保投资人及时得到公司披露

的资料。组织筹备公司境内外推介宣传活动,的资料。组织筹备公司境内外推介宣传活动,

对市场推介和重要来访等活动形成总结报 对市场推介和重要来访等活动形成总结报

告,并组织向境内监管机构报告有关事宜; 告,并组织向境内监管机构报告有关事宜;

(七)负责管理和保存公司股东名册资料、 (七)负责管理和保存公司股东名册资料、

董事名册、大股东的持股数量和董事股份记 董事名册、大股东的持股数量和董事股份记

录资料,以及公司发行在外的债券权益人名 录资料,以及公司发行在外的债券权益人名

单,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 单,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

及时得到有关记录和文件;               及时得到有关记录和文件;

(八)协助董事及经理在行使职权时切实履 (八)协助董事及经理在行使职权时切实履

行境内外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行境内外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 规定。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

规定的决议时,有义务及时提醒,并有权如 规定的决议时,有义务及时提醒,并有权如

实向境内外证券监管机构反映情况;       实向境内外证券监管机构反映情况;

(九)协调向公司监事会及其他审核机构履 (九)协调向公司监事会及其他审核机构履
           行监督职能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料,协助做好 行监督职能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料,协助做好

           对有关公司财务主管、公司董事和经理履行 对有关公司财务主管、公司董事和经理履行

           诚信责任的调查;                        诚信责任的调查;
                (十)履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以及      (十)履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以及
            境内外上市地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要 境内外上市地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要
            求具有的其他职权。                      求具有的其他职权。
第 14.01 条     公司设监事会。                          公司设监事会。
                监事会由7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3年,      监事会由3名以上监事组成。监事任期3
            可以连选连任。                          年,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名。监事会主席的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名。监事会主席的
            任免,应当经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 任免,应当经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
            过。                                    过。
第 14.05 条     监事会应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召开,定期      监事会应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召开,定期
            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送达全体 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送达全体
            监事,临时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5日以前 监事,临时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5日以前
            送达全体监事。                          送达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会议上作出说明,全体参会监事应当在会议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 上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确认无异议。
            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 14.11 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监 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三)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
            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
                (四)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四)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       (八)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
              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   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       (九)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
              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
                                                       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 18.02 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两种形式。                                 两种形式。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
            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     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
            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
            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
            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进行     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进行
            合并或者分立。                             合并或者分立。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 18.03 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应当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其财产应当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由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协         公司分立,应当由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协
            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
            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     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
            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     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
            有约定的除外。                             有约定的除外。
第 19.04 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组应     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
            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
            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 23.03 条     《章程指引》                            《章程指引》
                2014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2016年9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印发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会印发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


        该修订尚需通过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