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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伊泰B股:伊泰B股H股通函2019-11-15  

						                                 此乃要件 請即處理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通函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
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
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閣下如對本通函任何內容或應採取的行動有任何疑問,應諮詢股票經紀或其他註冊證券商、銀
行經理、律師、專業會計師或其他專業顧問。


閣下如已售出或轉讓名下的內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份,應立即將本通函連同隨附
之代表委任表格及出席回條送交買主或承讓人,或送交經手買賣或轉讓的銀行、股票經紀或其
他代理商,以便轉交買主或承讓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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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議委任執行董事
                                          及
                                  臨時股東大會通告



董事會函件載於本通函第2頁至第5頁。


內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謹訂於2019年12月30日(星期一)下午三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國」)內蒙古鄂爾多斯市內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大廈會議中心一號會議室舉行臨時股
東大會,大會通告載於本通函第6頁至第7頁。


不論     閣下能否出席臨時股東大會,務請將隨附的代表委任表格按其上印列的指示填妥,並盡
早交回本公司於香港的H股股份過戶登記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
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M樓,該表格無論如何最遲須於臨時股東大會(或其任何續會)指定舉
行時間24小時前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     閣下仍可依願親身出席大會,並於會上
投票。


                                                                       2019年11月14日




*   僅供識別
                                                          目      錄


                                                                                                                            頁碼


釋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董事會函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臨時股東大會通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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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釋      義

 於本通函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以下詞彙應具有下列含義:


「公司章程」                   指    本公司的組織章程細則(經不時修訂、改動或補充)


「董事會」                     指    本公司董事會


「本公司」或「公司」           指    內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於1997年9月23日在
                                     中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H股在香港聯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股份代號為3948,而其B股在上
                                     海證券交易所上市,證券代碼為900948


「臨時股東大會」               指    本公司2019年度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將於2019年
                                     12月30日(星期一)下午三時在中國內蒙古鄂爾多斯市
                                     內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大廈會議中心一號會議
                                     室舉行


「上市規則」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中國」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通函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別行
                                     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


「伊泰集團」                   指    內蒙古伊泰集團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國成立的有限責
                                     任公司,是本公司控股股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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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會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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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董事:                                             註冊辦事處:
劉春林                                                 中國內蒙古
葛耀勇                                                 鄂爾多斯市東勝區
張東升                                                 天驕北路伊泰大廈
呂貴良
劉劍                                                   香港主要營業地點:
                                                       香港灣仔
獨立非執行董事:                                       皇后大道東248號
杜瑩芬                                                 陽光中心40樓
張志銘
黃速建
黃顯榮


敬啟者:


                                建議委任執行董事
                                        及
                                臨時股東大會通告

緒言

本通函旨在向   閣下提供臨時股東大會通告及所有合理必需的資料,以供     閣下於臨時股東大
會投票贊成或反對該等獲提呈的決議時作出知情決定,本函件構成本通函的一部分。


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2019年11月7日的公告,內容為建議委任執行董事。


臨時股東大會上將提呈普通決議案以批准建議委任執行董事。




*   僅供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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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會函件

建議委任執行董事

董事會建議委任張晶泉先生擔任本公司執行董事及董事會戰略委員會主席、生產委員會主席、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成員及提名委員會成員職務;建議委任呂俊傑先生擔任本公司執行董事及董
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成員、提名委員會成員、戰略委員會成員及生產委員會成員職務。


根據上市規則第13.51(2)條須予披露張晶泉先生及呂俊傑先生之詳情載列如下:


張晶泉先生,男,漢族,1970年出生,研究生學歷,畢業於中歐管理學院工商管理專業。自
1994年1月至1998年1月擔任伊華聯合毛紡織工廠工作;自1998年3月至2000年8月擔任本公司
天津辦出納;自2000年8月至2001年4月擔任本公司經營公司廣州銷售分公司經理;自2001年4
月至2005年8月擔任本公司經營部華南銷售分公司經理;自2002年2月至2003年3月擔任本公司
經營部副經理兼華南銷售公司經理;自2005年8月至2006年3月5日擔任伊泰集團經營處處長;
自2006年3月5日至2006年3月27日任伊泰集團煤炭運銷事業部經理;自2006年3月至2010年11
月擔任伊泰集團中科合成油技術有限公司副總經理;2010年11月至2012年1月任伊泰伊犁能源
有限公司副總經理;2012年1月至2017年9月任伊泰新疆能源有限公司總經理;2012年12月至
2017年9月任伊泰新疆能源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2014年10月至2017年9月任新疆伊泰有
限公司總裁;2015年9月起至2017年3月任內蒙古伊泰化工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
2015年9月起至2017年3月任本公司總經理;2015年9月至今任伊泰集團董事;2017年6月至今
任內蒙古伊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12月至2017年5月任本公司執行董事;2017年3
月至今任伊泰集團副總裁。


呂俊傑先生,男,漢族,中共黨員,1967年出生。畢業於華中科技大學高級工商管理專業,碩
士學位,高級經濟師職稱。呂俊傑先生於1985年7月至1991年7月在准格爾旗納林中學任教;
1991年7月至1991年12月在伊盟煤炭公司政工勞資科工作;1991年12月至1992年4月在伊盟煤
炭公司黨委辦公室任秘書;1992年4月至1997年4月擔任伊盟煤炭公司團委副書記、書記;
1997年4月至2001年2月擔任本公司礦山物資經銷部主任、產業開發公司經理助理;2001年2月
至2004年4月擔任本公司物資供應部副經理、經理;2004年4月至2005年5月擔任本公司西營子
發運站主任;2005年5月至2008年10月擔任本公司事業發展部部長;2008年10月至2012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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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會函件

擔任本公司環境監察部部長;2012年2月至2013年11月擔任內蒙古伊泰煤制油有限責任公司副
總經理;2013年11月至2016年10月擔任伊泰集團煤化工管理部副總經理;2016年10月至今任
本公司副經理。


張晶泉先生及呂俊傑先生獲正式委任後,將分別與本公司簽訂服務合約,任期自臨時股東大會
批准之日起至第七屆董事會任期屆滿之日止。張晶泉先生及呂俊傑先生均有權按本公司股東不
時批准的金額自本公司收取董事袍金,目前為每年人民幣2.4萬元的董事袍金。


除上文所披露外,張晶泉先生及呂俊傑先生在過去三年均無在彼等證券於香港或海外任何證券
市場上市的公眾公司擔任任何董事職務,彼等亦無與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主
要或控股股東有任何關係。截至本通函日期,張晶泉先生及呂俊傑先生亦無擁有證券及期貨條
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V部所定義的任何本公司股份權益。


除上文所披露外,張晶泉先生及呂俊傑先生概無任何其他資料須根據上市規則第13.51(2)(h)條
至上市規則第13.51(2)(v)條規定作出披露,而張晶泉先生及呂俊傑先生於現在及過去亦不涉及
任何根據上述條文規定須於披露的事宜。除上文所披露外,概無任何其他事宜須提請本公司股
東垂注。


臨時股東大會

本公司將舉行臨時股東大會以藉由股東以普通決議案的方式審議並批准建議委任執行董事。


於臨時股東大會上將以投票形式對所有決議案進行投票。於本通函日期,概無本公司股東須就
任何提呈決議案放棄投票。


本公司謹訂於2019年12月30日(星期一)下午三時於中國內蒙古鄂爾多斯市內蒙古伊泰煤炭股
份有限公司大廈會議中心一號會議室舉行臨時股東大會,臨時股東大會的通告已載於本通函第
6至7頁。


不論   閣下能否出席臨時股東大會,務請將隨附的代表委任表格按其上印列的指示填妥,並盡
早交回本公司於香港的H股股份過戶登記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
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M樓,該表格無論如何最遲須於臨時股東大會(或其任何續會)指定舉
行時間24小時前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    閣下仍可依願親身出席臨時股東大會
(或其任何續會),並於會上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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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會函件

暫停辦理H股股東登記

本公司將於2019年11月30日(星期六)至2019年12月30日(星期一) 包括首尾兩天在內)期間暫
停辦理H股股份過戶登記。為符合資格出席臨時股東大會並於會上投票,H股持有人須於2019
年11月29日(星期五)下午4時30分前,將所有過戶文件交回本公司H股股份過戶登記處香港中
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樓1712-1716號舖。


推薦建議

根據本通函披露的有關資料,董事(包括所有獨立非執行董事)相信建議委任執行董事符合本公
司及其股東的整體利益。


因此,董事會建議股東投票贊成並批准擬於臨時股東大會上提呈的建議委任執行董事的決議
案。


                                        此致


列位股東   台照


                                                                  承董事會命
                                                          內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執行董事
                                                                     劉劍


2019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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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臨時股東大會通告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通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
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通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
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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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臨時股東大會通告

茲通告內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謹訂於2019年12月30日(星期一)下午三時在中
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內蒙古鄂爾多斯市內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大廈會議中心一號會議
室舉行2019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臨時股東大會」),藉以審議及酌情通過下列決議案。除文
義另有所指外,本通告所用詞彙與本公司於2019年11月14日發出的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
義。

                                         普通決議案

1.      審議並批准建議委任執行董事的議案:

        1.1     審議並批准委任張晶泉先生為本公司執行董事。

        1.2     審議並批准委任呂俊傑先生為本公司執行董事。


                                                                     承董事會命
                                                             內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執行董事
                                                                        劉劍

中國內蒙古,2019年11月14日

於本通告日期,本公司的執行董事為劉春林先生、葛耀勇先生、張東升先生、呂貴良先生及劉
劍先生;本公司的獨立非執行董事為杜瑩芬女士、張志銘先生、黃速建先生及黃顯榮先生。




*    僅供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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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臨時股東大會通告

附註:


1.       本公司自2019年11月30日(星期六)至2019年12月30日(星期一) 包括首尾兩天)暫停辦理本公司H股過
         戶登記手續。凡於2019年12月30日(星期一)名列於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所存的本公司H股股東名
         冊的H股持有人,在完成登記手續後,均有權出席臨時股東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為符合資格出席臨時股
         東大會並於會上投票,股東必須將所有本公司H股過戶文件連同有關股票,最遲於2019年11月29日(星
         期五)下午4時30分前送達本公司的H股股份過戶登記處。本公司的H股股份過戶登記處地址如下:


         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
         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
         合和中心17樓1712-1716號舖


2.       擬出席臨時股東大會的H股股東應填妥出席臨時股東大會的回條,並於2019年12月10日(星期二)或之
         前,以專人遞送、傳真或郵寄方式送達本公司於香港H股過戶登記處,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
         號合和中心17M樓。


3.       凡有權出席臨時股東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H股股東均可以本公司的代表委任表格委任一位或多位人士作
         為其代理人,代表出席臨時股東大會並於會上投票。代理人無需為本公司股東。


4.       代理人必須由股東以經委任人或其正式書面授權的代表簽署的書面文據委任。倘股東為公司,則書面文
         據必須蓋上公司印鑒或經由法定代表人或正式授權代表親筆簽署。倘書面文據已由委任人的代表簽署,
         則該代表的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須經過公證人簽署。


5.       上述附註4所述的代表委任表格及有關經公證人證明的授權書(如有)以及其他有關授權文件(如有)須於
         臨時股東大會或其任何續會(視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間前24小時送達本公司的H股股份過戶登記處香港
         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M樓),方為有效。股東填妥及交
         回代表委任表格後仍可依願親身出席會議並於會上投票。


6.       股東或其代理人出席臨時股東大會,應出示其身份證明文件。倘股東為法人,其法定代表人或其董事會
         或其他決策機構授權的人士須出示該法人股東的董事會或其它決策機構委任該人士出席會議的決議副
         本,方可出席會議。


7.       預計臨時股東大會需時半天。參加臨時股東大會的股東的交通及住宿費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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