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于 2017 年 8 月 24 日 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将审议《关于终止与辽宁宝地合作 的议案》,公司事前与我们就上述议案进行汇报和征求意见。根据《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文件要 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审阅相关材料,我们对该议案发表事前认 可意见如下: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于终止与辽宁宝 地合作的议案》及有关资料,认为该事项符合实际经营需要,有利于公 司减少房地产投资领域经营风险,关联交易相关价格定价公允,可以有 效地保证公司股东利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 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国峰、曹坚、王君选、苗延安 2017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