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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锦州港: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2017-10-27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于 2017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将审议《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的议案》,公司事前与我们就上述议案进行汇报和征求意见。根据《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文件要
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审阅相关材料,我们对该议案发表事前认
可意见如下: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
议案》及有关资料,公司为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通过招标方式选
聘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选聘过程公平、公开、公正;根
据招标结果,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审计资格,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
公司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工作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聘任大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7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
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国峰、曹坚、王君选、苗延安
                                       2017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