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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锦州港: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规则2018-01-09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规则


    为规范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港”或“公司”)员工持股计
划(以下简称“持股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
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锦州
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
股计划管理规则》(以下简称“本管理规则”或“《员工持股计划管理规则》”)。


    第一条   持股计划的目的
    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设立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在于:
    1、增强员工凝聚力、调动积极性、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2、加深员工的股东意识;
    3、丰富员工的薪酬体系;
    4、进一步巩固公司长期发展基础,最终实现长期可持续的发展。


    第二条   持有人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确定。
    此外,公司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员工自愿参与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的情形。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盈亏自负,风险自
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二)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范围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为部分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级管
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享受业务经理待遇人员(含公司外派至全资及
参控股子公司同级别员工)。
    符合上述标准的参加对象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
   (三)首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和份额分配
    首期出资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不超过300人,本期计划筹集资金总额
上限为3,500万元,其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3人,分别为詹炜、
王开新、关涛、常立志、刘亚忠、宁鸿鹏、刘福金、李桂萍、王鸿、李挺、王兴
山、李志超、张文博,合计认购份额上限为850万份,占总份额的比例为24.29%,
其他员工不超过287人,合计认购份额上限为2,650万份,占总份额的比例为
75.71%。
    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员工变动情况、考核情况,对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名单和
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第三条   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期持股计划资金来源分为两部分。一部分资金来源为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所
提取的奖励金,奖励金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税后),另一部分为员工自筹,不
超过500万元。本期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3,500万元。持有人具体持有金额和
份额根据购买股票的价格、数量和实际出资缴款金额确定。
    本期计划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 1.00 元,上限为 3,500 万份。
单个员工起始认购份数为 1 份(即认购金额为 1.00 元),单个员工必须认购 1
元的整数倍份额。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金额和份额根据购买股票的价格、
数量和实际出资缴款金额确定。
    持有人应当按照认购份额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员工持股计划的缴款时
间由公司根据首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进展情况另行通知。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
足额缴纳的,则视为其自动放弃相应的认购权利。


    第四条   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和股票数量
   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包括:二级市场购买、参与认购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
股票、配股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融资时发行的证券、公司回购本公司股
票、股东自愿赠与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
源为二级市场购买锦州港 A 股股票。
    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通过二级市场购买标的股票的,
自当期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 个月内完成购买;通过其他方式获
得股票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
工所持各期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员工持
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
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


    第五条     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解锁期、变更及终止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为 36 个月,自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之日起算。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及解锁期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定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股票登
记过户至当期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股票的,按照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自公司公告标的股票登记至当期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
起计算。
    2、法定锁定期满后,员工持股计划将根据计划安排和当时市场的情况决定
卖出股票的时机和数量。
    3、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有关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出资方式、持有人获取股票的方式、
持有人确定依据、资金来源、股票来源、管理模式等事项的变更。存续期内,员
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三分之二(不含)以上份额
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1、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
    2、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锁定期满后,当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资产均为货币性
资金时,且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已依照规定清算、分配完毕的,当期员工持股计划
可提前终止;
   3、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2 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三分之二(不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
存续期可以延长。
    4、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情况,导致锦州港 1 号定向资产管
理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持有人会议和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第六条   持有人会议和管委会职责、召集及表决程序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内部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员工
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的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
日常管理,代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管理方行使股东权利。
    若首期管委会成员仍然参加各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则首期管委会延续为后续
各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管委会,但后续各期员工持股计划另行约定除外。
    (一)持有人
    1、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1)按名下的份额比例享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
    (2)按名下的份额比例享有本员工持股计划自购入至抛售股票期间的股利
和/或股息(如有);
    (3)依法参加持有人大会并享有《员工持股计划管理规则》规定的各项权
利;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1)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本员工持股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管理规
则》另有规定外,持有人不得转让其所持本计划份额,亦不得申请退出本员工持
股计划,持有人名下的计划份额,均视为持有人持有,持有人不得替他人代持份
额;
    (2)遵守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履行其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所作出的全部承
诺,并按承诺出资的员工持股计划员工出资额在约定期限内足额出资;
    (3)遵守由锦州港作为认购资金归集方,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同管理机构签
署的相关协议;
    (4)按名下的本计划份额承担员工持股计划的或有风险;
    (5)按名下的本计划份额承担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解锁条件、股票抛售时的
法定股票交易税费,并自行承担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解
锁条件,股票抛售后,依国家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税收;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员工持股计划管理规则》所规定的其
他义务。
    (二)持有人会议
     1、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
并表决,也可以委托其他持有人作为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
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2、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提前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是否参与公司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
资活动;
   (4)审议和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管理规则》;
   (5)授权管理委员会或管理方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7)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与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
   (8)其他监管部门规定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3、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或者其指定人选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
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
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4、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3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
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网站公告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紧急情况
时可以经过通知后随时召开。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
少应包括上述第(1)、(2)、(3)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
会议的说明。
    5、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每一单位计划份
额具有一票表决权,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2)持有人会议可以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
    (3)每项议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不含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本员工持股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管理规则》
约定需三分之二(不含)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
    (4)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三)管理委员会
    1、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由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对
员工持股计划负责,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2、管理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均
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一致。
    3、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员工持股计划管理规则》,
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
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不得违反《员工持股计划管理规则》的规定,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
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6)不得擅自披露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商业秘密;
    (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员工持股计划管理规则》规定的其他
义务。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4、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管理规则》规定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执行持有
人会议的决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股份的股东权利或者授权管
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4)负责与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
    (5)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
    (6)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弃购份额、强制转让份额的归属;
    (7)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继承登记;
    (8)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减持安排;
    (9)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5、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6、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3日以
前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通知方式可以为:邮件、电话、传真等。管理委员
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时间和地点;
    (2)事由及议题;
    (3)发出通知的日期。
    7、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参加方可举行。管理委员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制。
    8、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
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管理委员
会决议由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9、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
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
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会议的管
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
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七条   管理模式及管理机构
    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发布的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以及本员
工持股计划的约定,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金融机构管理员工持股计划,维护员工
持股计划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安全,具体管理机构由管理委员
会确定。


    第八条   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若公司拟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进行融
资时,由持有人会议审议决定员工持股计划是否参与相关融资,并由管理委员会
拟定具体的参与方式,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


    第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构成如下:
    1、锦州港 A 股股票;
    2、现金存款和应计利息;
    3、资金管理取得的收益或员工离职、考核等各种原因导致无确定归属对象
的其他资产等。
    本期计划项下的资产相互、且独立于上市公司及托管人的资产,上市公司、
托管人及上市公司、托管人的债权人无权对本期计划项下资产进行冻结、扣押、
质押或进行其他处分。


    第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承担的税收和费用
    (一)税收
    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应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其纳税义务。
    (二)费用
    1、证券交易费用
    员工持股计划应按规定比例在发生投资交易时计提并支付交易手续费、印花
税等。
    2、其他费用
    除交易手续费、印花税之外的其他费用,由管理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
应的合同,从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中支付。


    第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的处置
    (一)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员工持股计划管理
规则》另有规定,或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持有人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
转让、质押、或作其他类似处置。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资产进行分配。
    (二)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满至当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由管理机
构根据管委会的书面授权出售当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持的标的股票。
    (三)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满后,当期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均为货币性资金时,
由管委会决定是否对资产进行分配。如决定对资产进行分配的,由管委会授权管
理机构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若当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全部出售,且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依据
前款规定清算、分配完毕的,经持有人会议的三分之二(不含)以上通过,并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当期员工持股计划即终止。
    (四)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不展期的,由管委会或管委会授权管理机构对
员工持股计划资产进行清算,在存续期届满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在依
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第十二条     员工持股持有人份额的变更
    (一)员工持股持有人权益份额及其变更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二)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变动但仍符合参与条件的,按照变动后的职务
调整额度;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工作业绩或考核情况调整持有人的
份额或取消持有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原则上每年度调整一次。
    (三)持有人份额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1、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强制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具备参与本
计划资格的受让人;
    2、由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参与人按比例受让;
    3、将相关权益份额转为预留份额由管理委员会指定人员代为持有。


    第十三条   丧失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情形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持有人参与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的,丧失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日为管理委员会作出
取消持有人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决议之日。
    (一)持有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辞职或擅自离职的;
    (二)持有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或其下属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
    (三)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或其下属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
    (四)持有人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
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被公司或其下属公司解聘的;
    (五)持有人于工作过程中出现重大过错、不能胜任工作岗位或业绩考核不
达标的;
    (六)持有人作出其他有损公司利益行为的。


    第十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的情形
    (一)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评级变动且仍符合参与条件的;
    (二)存续期内,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
    (四)存续期内,持有人死亡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及权益不作变
更,由其合法继承人继续享有。
    除上述情形外,员工发生其他不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事由的,由员工持股计
划管理委员会决定该情形的认定及处置。


    第十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及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通过
民主程序征求员工意见。
    (二)职工代表大会征求员工意见。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独立意见。
    (四)公司监事会负责对持有人名单进行核实,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
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管理规则等。
    (六)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
否已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等出具法律意见书。
    (七)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八)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决议的,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即可实施。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事项:
    (一)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期计划的变更和终止,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期计划
的约定取消持有人的资格,增加持有人、持有人份额变动、办理已死亡持有人的
继承事宜等事项;
    (二)授权董事会对本期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三)授权董事会确定或变更本期计划的管理机构,并签署相关协议;
    (四)本期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法规、
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新的政策对本期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五)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期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
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第十七条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
继续在公司或子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或子公司对员工在员工持股计划存
续期间内持续聘用的承诺,公司或子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子公司与
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二)如持有人通过本方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获得收益税收政策有最新
规定的,按最新规定执行。
    (三)本管理规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