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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锦州港:独立董事对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部分审议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8-01-09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部分审议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
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全资孙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为全资孙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
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本次担保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并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以上担保对象的经营风险进行管控,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实施员工中长期股权激励的方案
     我们认为,实施股权激励,可加深员工股东意识,增强员工凝聚力,
调动工作积极性,提升公司综合治理水平,进一步巩固公司发展基础,
最终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职工代表董事、常务副总裁詹炜先生属于《关于实施员工中长
期股权激励的方案》中的激励对象,作为关联董事在审议此议案时进行
了回避。
     三、关于制定《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
     我们认为,《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
点的指导意见》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之规定:
    (一)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公司建立长效的激励机制,使公司
员工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与
责任心,实现公司长期持续的发展,也有助于留住人才、吸引人才。
    (二)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持股计划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
持股计划的情形。
    公司职工代表董事、常务副总裁詹炜先生属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
计划的参与对象,作为关联董事在审议此议案时进行了回避。
    此草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关于终止与锦州开元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将有利于港口土地的整体规划利用,为公司战略性发展、引
进新项目、拓展港内堆场预留发展空间。本次交易定价原则合理,不存
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关联交易的议案经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
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国峰、曹坚、王君选、苗延安
                                       2018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