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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锦州港: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8-02-14  

						证券代码:600190/900952    股票简称:锦州港/锦港 B 股    公告编号:临 2018-016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和调整仅对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净损益
产生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财会[2017]13 号、财会[2017]15 号、财会〔2017〕30
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将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
列示项目由“营业外收入”调整至“其他收益”;在利润表中新增了“资产处置收
益”项目,并对净利润按经营持续性进行了分类列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和调整仅
对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净损益产生影响。
    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12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此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
立意见。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
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以及《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
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的规定和要求,规范了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
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在利润表中新增了“资产处置收益”
项目,并对净利润按经营持续性进行了分类列报。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等的相关规定,对可比期
间的比较数据进行调整,将上期已计入营业外收入 57,452.70 元和营业外支出
1,436,002.48 元的资产处置净损失 1,378,549.78 元转入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列示,
该调整对可比期间的净利润不产生影响。
    (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2017 年修订)》相关规定和要
求,规范了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列报,并按相关规定进行了调整。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中,与企
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
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
   2、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计入其他
收益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反映。
   3、本准则规定对 2017 年 1 月 1 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
    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2017 年修订)》的
相关规定,将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列示项目由“营
业外收入”调整至“其他收益”。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和调整仅对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净损
益产生影响。
    三、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对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2018 年 2 月 12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
政策变更的议案》,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没有对公司净损益产生影响,符合相
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依据财政部《企业会计
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企
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
财务报表列报》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成果,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净损益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对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决策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仅对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产生影响,不会对
公司净损益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会计师事务所对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
策变更的专项说明》(大华特字[2018]000724 号),认为:锦州港对公司会计政策变
更事项及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
和终止经营》、《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等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部分审议事项及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发表的独立意见;
    4、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关于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说明》。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2 月 14 日